本报讯(记者 滕华)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的立法修订项目,这也是继《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17年以来,我市正式启动对其修订工作。在昨日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条例》的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随着城镇化不断推进,现行《条例》规定的“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作为适用空间范围已不合时宜。《修订草案》将其扩大为“城市规划区”,将市政设施的范围调整为“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照明等公共设施”、“排水设施和河道设施(沿河栏杆除外)”。 城市道路反复挖掘是目前我市道路管理中的一个难点。《修订草案》建立了严格的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且城市道路的挖掘许可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对于城市桥下空间的利用,《修订草案》规定,在不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根据桥下空间规划,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进行绿化、设置市政设施管理用房、设置公交首末站、停放车辆等综合利用。 记者注意到,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指出,在列举市政设施种类时,应将“共同沟”明确为重要类型,“共同沟”作为现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有序规范使用的重要工具,建设和管理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今后要适时开展单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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