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昭艳 通讯员 阮野) 趁店方搞优惠活动,消费者邵先生兴致勃勃地去买了一辆新车。结果,到提车时却发现,这辆新车离出厂期已将近6个月。 据了解,邵先生的这辆新车是5月10日专门去上述汽车4S店给未婚妻预订的作为结婚礼物的。订车时,邵先生口头与销售人员约定新车出厂期要在2个月之内。然而,在提车查验时,邵却发现该车离出厂期将近6个月了,消费者要求换车,被告知同款型同色的车只有这么一台,换其他颜色的出厂期符合消费者要求的汽车,需加价2000元。邵先生很是郁闷,便向海曙区消保委投诉。 海曙区消保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店方表示该批车为现车,属厂方100辆车的直销活动,价格比较优惠,因此同款同色的没有,如果订购新的车,价格就没有这个优惠了。但消费者提出,购车时只说明是个优惠活动,而购车时观看的非实际可提的车,且口头提过出厂日期的要求。 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合同对主要事项的明确很重要,消费者若对某项要求比较重视,销售方也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加以补充约定。该事件中,店方有一定责任。经调解,店方最终同意免费让消费者在该批车中挑辆出厂日期较近的、其他颜色的同款车。邵先生最后表示满意。 据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汽车销售行业,一般出厂后超过三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可称之为“库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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