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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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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污染环境

禁养区内养畜禽
最高罚5000元

  本报讯(记者 鲁威) 记者昨日获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本月开始施行,今后,在禁养区内养殖畜禽最高罚5000元,肆意乱扔死猪的最高罚3000元。

  根据《办法》,养殖畜禽将分成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其中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认定为畜禽养殖场。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了要认定养殖户与畜禽养殖场等,还要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来自市农业局的信息显示,去年至今,全市9个涉农县(市)区全部完成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调整划定,累计关停、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2731家,约占养殖场数的四分之一;治理小规模养殖场636家;改造修复年出栏100头至1000头规模养殖场1289家;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提升137家。

  如果畜禽养殖户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养殖畜禽最大的污染在于畜禽的粪便、病死的尸体及产生的污水。《办法》在这方面也作了规定,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户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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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