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昭艳 通讯员 陈益虎 今年3·15期间,央视曾曝光了个别汽车4S店的维修黑幕。而昨天记者获悉,类似黑幕近日在慈溪也真实上演———当地一位消费者在一家汽车4S店里修车,事前与店方约定要更换原厂进口配件,而店方却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换上了非原厂产品,同时却仍收取了原厂进口配件的费用。事情暴露后,消费者向当地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最终获得了3万元现金抵用券的赔偿。 投诉 要求换原厂进口配件,却被换上了非原厂的 据了解,这起事件中受害者为消费者茹某。据他日前向慈溪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投诉称,他有一辆“大众途锐”汽车。因保险杠损坏,今年6月15日,他把该车送到慈溪当地一家汽车4S店修车,双方约定按原厂配件更换“大众途锐”汽车保险杠,消费者支付更换原厂进口保险杠的修理费用8000余元。 6月30日,茹某前去提车后,却发现所更换的保险杠非原厂进口保险杠,而店方却仍按原厂进口价格收取了费用。对此,茹某认为4S店涉嫌欺诈,便为此与店方进行交涉,要求重新安装进口保险杠,并要求赔偿60000元。双方一时协商不下,最终消费者便拨打12315电话进行了投诉。 调解 消费者最终获赔3万元现金抵用券 接到茹某投诉后,慈溪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上述4S店进行调查了解,并查验了消费者茹某支付凭证,证实4S店的确按照原厂进口的价格收取了维修材料费用。经进一步核实,4S店也最终承认维修工人在修理过程中没有按照之前约定使用原厂进口的材料,材料费却依然是按照原厂进口的价格收取了。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12315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更换保险杠按原厂进口支付费用,店家未按消费者要求安装,以其它保险杠更换给消费者,的确有欺诈行为。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店家4S店给消费者重新更换原厂配件,并赔偿消费者价值30000元的现金抵用劵(等同现金使用)。 对此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点评 该经营者存在违约和消费欺诈行为 对此事件,慈溪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事件中,经营者首先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即为消费者重新更换成约定的保险杠;另经营者在交付时又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且其更换上的保险杠与约定的有明显的价差,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其服务价款8000元三倍的赔偿金。因此,该事件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达成的赔偿消费者30000元现金抵用券的和解协议,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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