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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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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三个月没提到车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合同里没约定时间,不予支持

  

  本报讯(记者 徐叶 通讯员 张怡) 预付了10万元定金购买一辆奥迪A7轿车,却没在合同里约定具体的提车日期,购买者小方在三个多月的等待后,一气之下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小方。

  今年3月,市民小方在北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辆奥迪A7,车价50多万元,订车当天,他付了10万元定金。眼见天气转热,却迟迟等不来汽车销售公司的提车通知,小方急了。

  经过多次询问,销售公司告诉他这款车型没有了。小方很气愤,他已经等了三个多月,销售公司的回答显然不能让他满意。一气之下,他向北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方认为,汽车购车合同里写明了车到提车,也就是销售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他提车,并且约定如果汽车销售公司超过约定交车期三天,仍不交车的,作为需方有权终止合同,交付的定金也可以按照定金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经过小方发律师函催促,汽车销售公司仍未向他交付所订汽车,因此,小方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已构成违约,这笔10万元定金应当双倍返还给他。

  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车日期,“车到提车”只代表如果有车,购买者就可以来提车,并不构成对汽车销售公司交车时间的约束,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并不构成违约。

  无独有偶,小方案子的承办法官前不久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不过根据基本的法律经验,法官在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时,针对“车到提车”的格式合同约定,特意又让汽车销售人员在后面注明了具体的交车日期,并让他签下了名字。当被告知这款车型4S店已经进不到货时,法官依据这一备注的条款与4S店达成了协议,由4S店双倍返还定金。

  “能否根据定金罚则主张权利,关键要看合同如何约定”,承办法官把自己的事例告诉了小方,“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车日期,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交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交车日期没有作明确约定,‘车到提车’的合同条款表述并不能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构成违约。”

  听了法官的解释,小方也和销售公司谈了下一步处理方案,最终销售公司答应把一款奥迪A8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卖给小方,小方同意和解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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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