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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徐叶 通讯员 张慧 张怡 酒后不能开车,让朋友帮忙代驾汽车,结果路上撞了摩托车伤了人,车主和帮忙代驾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 无偿代驾伤了人 张某家住北仑,经营一家小公司,平日喝酒应酬比较多。今年6月上旬的一个晚上,他喝完酒后自知不能开车,就请朋友郭某帮他代驾送他回家。快到家的时候要转弯,郭某开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开到了左侧路面上,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骑车的梁某和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李某都有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梁某、李某则不承担责任。事故后,李某因在事故中受伤较重,接受治疗时花掉了5万多元。李某的家人多次与郭某、张某联系,要他们支付医药费,但这两人都不愿意承担。 经协商无果,李某将车主张某、驾驶人郭某以及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李某要求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焦点 车主和代驾人谁来赔?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车主张某、驾驶人郭某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是不是应该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张某觉得,交通事故是郭某开车时操作不当才造成的,李某的损失,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则应该由郭某来赔偿。自己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郭某觉得,张某当时喝醉了,自己是给他帮忙才出的事,自己是白白提供服务的,出了事儿总不能只盯牢自己赔钱吧,要赔也得一起赔。 伤者李某则认为,郭某是实际开车人,开车时出了错,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郭某去帮张某代驾的,这事的起因就是张某喝了酒,所以他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北仑法院认为,此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郭某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最终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郭某只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说,郭某驾驶涉案车辆是出于朋友情分,是为张某提供无偿帮助,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而车主张某其实是受益的被帮工人,根据“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车主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郭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被帮工人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所谓义务帮工关系,就是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没有被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官提醒,除了上述案例中的这种无偿代驾,其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属于义务帮工性质的民事行为,比如装修时请朋友帮忙安装,生产作业时请同事帮忙等。 如果帮工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在义务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被帮工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明确拒绝帮工的。至于义务帮工人的民事责任,则要根据他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予以认定。 那么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呢?法官提醒说,被帮工人在要求帮工人提供劳务时,其实应该考察他有没有操作能力或者防范风险的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而无偿提供劳务时,被帮工人也不应该有“事不关己”的心态,需要留意帮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充分提醒和注意义务,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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