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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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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取走他人卡里的钱

骑着车在东吴绕了好几圈也没逃脱法网

  本报讯(记者 张寅 通讯员 张奇平 蒋琴) 取了他人落在ATM机上卡里1万元现金,怕被监控追踪,骑着电动车绕着东吴骑了好大一圈。不过天网恢恢,这名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目前被刑事拘留。昨天,鄞州警方通报了这一起案件。

  8月10日下午,鄞州东吴派出所民警接到市民张先生报警,称自己一张银行卡落在了ATM机上,卡里少了一万元。

  民警随即前往银行调取了监控,发现就在张先生取钱后,有一名中年男子进去取钱,看到ATM机内有张银行卡,一共分五次取走了一万元。

  由于该男子并没有留下自己银行卡的操作记录,警方一时无法获悉他的身份信息。经过4天的努力,查看大量监控资料后,警方最终发现该男子进了一家东吴的工厂。8月14日下午,嫌疑人陈某落网。

  陈某交代,8月4日,他去银行取钱时,看到有人把银行卡遗漏在ATM机上,一时贪心就取了一万元。由于怕被监控拍到,取完钱后他还特意骑着电动车在东吴绕了好几圈。

  东吴派出所民警表示,陈某愿意将钱还给失主。不过,他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目前被刑事拘留。

  将他人留在ATM机上银行卡里的钱取走,应该构成哪项罪?浙江立甬律师事务所唐才宗律师解释,陈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拾到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取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的”,应该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上的信用卡并不仅仅指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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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