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震宁 实习生 王星瑜 通讯员 魏溪 许波涛 近日,慈溪法院在审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时,庭审法官觉得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单竟然是找人伪造的。 为多得赔偿找人伪造工资单 去年4月28日中午,家住慈溪宗汉街道的马大姐,骑着电动车在庵崇公路与绿园三岔路口等候通过时,与邹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马大姐当时伤得不轻。5月12日,慈溪交警大队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大姐负次要责任。 受伤后的马大姐,先后在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宁波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马大姐的损伤构成了两个九级伤残。马大姐伤愈后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邹某支付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1万余元。 由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收入来源以及受害人户籍是农村还是城镇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不同,赔偿金数额也存在差异。当时没有正式工作的马大姐,为了获得更多的民事赔偿,就找熟人伪造了浒山某商行的劳动合同及每月收入为3400元的一份工资清单,提交给法院,想蒙混过关。 当事人被罚款4000元 近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察觉马大姐提交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原件所用纸张特别新,仿佛是最近才开具的。法官先问马大姐在商行里是做什么工作的,马大姐称自己是在那“卖衣服的”。 休庭后,心生疑虑的法官立即对此进行了核查,发现这家商行只卖文具。法官随后把马大姐请到办公室做笔录。当法官问了一句“你在那家商行到底是卖什么的”后,马大姐立即承认自己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是伪造的,是她的子女找熟人施某帮忙给弄的。 法院认定,马大姐向该院提交伪造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予以惩处。法院最终对马大姐作出罚款4000元,对帮助提供虚假劳动合同和工资清单的施某作罚款1000元的决定。 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案,法院审理结果是马大姐依法能获得17万多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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