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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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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肖像权和姓名权被侵犯

林志颖向宁波一企业索赔125万元

  本报讯(记者 徐叶 通讯员 张维群 北璎) 企业请明星代言产品是常用的促销手段,可要是没经过对方的同意就使用照片和姓名,那就要吃官司了。近日,北仑法院就收到明星林志颖的起诉材料,称宁波艾姆勒保险箱有限公司、上海毓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林志颖作为原告诉称,第二被告上海毓泽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它的天猫商城网络店铺,销售“CRN希姆勒保险柜”时,“擅自使用了他的肖像及签名,大肆宣称他系涉案品牌保险柜的形象代言人”。 

  据了解,CRN希姆勒保险柜是由第一被告宁波艾姆勒保险箱有限公司生产的。同时,涉案广告主要就是介绍该产品的价格、安全性能、品牌优势、销售量等。记者上网搜索第一被告的公司信息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款保险柜宣传海报上,仍然印有“国际知名品牌,代言人林志颖”等字样,还配了一张林志颖的照片。

  原告方认为,被告采取具名并配图用于毫无事实依据的商业性宣传内容,极易让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原告是涉案产品的形象代言人,涉嫌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所以,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收回并销毁侵权广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维权成本等共计125万元整。

  目前,北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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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