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叶 通讯员 陆灵刚 今后,宁波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高品质学校和高端教育培训机构,来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同时,民间资本举办学校,激发办学活力。昨天,市教育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换句话说,这个政策将推动民间资本为宁波带来越来越多的高端名校教育资源,宁波的孩子们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更多优质高端的教育资源。 由于《实施意见》涉及创新内容多,操作性也比较强,省教育厅原副厅长、省民办教育协会原会长黄新茂称,这是宁波的“民办教育新政”。 现状分析 现有民办教育难以满足多样化需求 倘若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选择,很多家长或许会倾向后者,因为后者给人教育质量“过硬”的直观感受。不过,《实施意见》出台给民办教育带来了春风,民办教育作为“补充”的形象很有可能被颠覆。 据了解,我市民办教育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市共有民办学校1092所(高校3所,中小学121所,学前幼儿园968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728所,占现有全体学校数的52%。在校生总数为36.56万人,其中高校4.61万人,中小学13.69万人,学前幼儿园18.26万人,占现有全体学生数的28%。但是,现状是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总体体量偏小、承担人才培养的能力不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渠道也相对狭隘,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还十分明显。 在会上,市教育局副局长陈文辉透露“风向”,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限于公共教育资源的有效补充,而是要向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向转变,高品质的学校、高端的教育培训机构将是一个民间资本侧重注入的方向。 蓝图规划 每年将有近10亿元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除了对义务教育段基本公共服务有所保留外,其他领域都有不同幅度地开放。 其中,四大教育领域是文件明确鼓励进入的,一是举办全日制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二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三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合作共建项目;四是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服务。 同时,文件还描绘了2020年将要实现两大教育目标:全市教育领域民间资本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比例,由2014年的13.49%提高到20%。这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我市平均每年将有近10亿元的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育人模式新颖、课程特色鲜明、教学方法创新、品牌效应明显的特色民办学校占全市民办学校总数之比由2014年15%提高到35%以上。 具体内容 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学校 对比民间资本可投资的教育领域,教育局表示,目前可投资的领域更为宽泛。在鼓励投资四大教育领域时,侧重点各有不同。 比如在举办全日制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方面,着眼点是鼓励民间资本举办高质量、特色鲜明、富有多样性的学校,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性选择需求。同时让民间资本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特殊教育及国际教育,对一些比较薄弱的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补充。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方面,重点是举办高端机构,改变宁波高端教育培训稀缺的现状。 在参与教育合作共建项目方面,重点是对一些公办高中、职高、高职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激发办学活力。 而在参与教育服务方面,重点是鼓励民间资本以合作的形式,参与中职学校、各类大学等教育服务项目建设,意在盘活各类教育资源。 不光如此,市教育局表示,目前正在积极学习新的民间教育资本导入方式,研究教育基金等新平台。 创新措施 A 解决民办教育的“身份”问题 据了解,民办教育长期以来“身份”尴尬,既不算事业单位也与企业存在较大差别。这一次,《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这样做,可以让不同“身份”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享受到差别化的扶持政策,突出教育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的需求。 B 在用地和师资方面有政策扶持 《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分类扶持政策,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两者之间的差距,将给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不少优质资源。比如在师资方面,设定民办教师工资最低发放标准,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给予一定财政补贴,保证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职时和退休后的待遇。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打通回流渠道,还可视同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C 将推出民办教育信用等级制度 不少家长可能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交了钱还没上课,培训机构就跑了。教育局表示,按照不同身份设置不同的前置条件,这本身就能对民间资本办学形成一种约束。成立后,办学的质量由市场来决定,肯定是按照“优胜劣汰”法则相互竞争,而在这个过程中,教育部门必须对教育机构的社会信用进行评估,促进其健康发展。 所以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教育部门应当履行教育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开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而日常监督中又有新的举措推出,即推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这个等级评价,不光涉及到学校的口碑,还涉及到相关奖励,可以说是对“优胜劣汰”法则的助推。 D 非营利性教育可取得“奖励性回报” 为了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从事非营利性办学,《意见》中提到的“奖励性回报”制度,显然让办学好办学优的出资人得到更丰厚的回报。 《意见》规定,对办学规范、社会信誉好且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80%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每三年可以从累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一次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累计办学结余的10%。 教育部门表示,之所以设置“10%”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到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权衡。一方面,三年提取一次,提取比例不超过累计办学余额的10%,较为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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