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其中,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倍受关注。 2014年广电总局下发被称为“劣迹令”的红头文件,要求各级、各类媒体平台不邀请有劣迹的艺人参与制作节目、不播放有劣迹艺人参与的各类内容。然而对于“封杀”劣迹艺人的时限却并未提及。此后,因为艺人出现违法行为,艺人及作品遭到“封杀”的例子并不鲜见,但是“封杀”具体的实施方式和力度并不是得到一致的赞扬,甚至出现了为“一个人毁一部剧”现象和为终身“封杀”鸣不平的声音。 制片人胡晓峰表示,应该给予艺人改邪归正的权利和机会,发布的规定也没说把人一棍子打死。如果劣迹艺人能够按法律办事,这个做到了,时间过去了,还是可以回到大众的视线中的。制片人陈砺志也表示:“一部影视剧是几百人上千人的心血创作,为什么因为一个人吸毒或者嫖娼,就剥夺其他所有创作者的权利?” 在此次草案审议过程中,惩罚劣迹演艺人员的时间问题得到了关注,任茂东委员建议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而对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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