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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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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被绑匪逼迫杀害一女子

“受胁迫杀人”如何定罪受关注

  被坊间称为“宜宾首富”的宜宾伊力集团公司董事长章英启日前被绑架,绑匪勒索1亿元赎金,并被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目前,刘某等4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章英启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备受社会关注。

  遭绑架“宜宾首富”昨住院治疗

  18日上午9时许,记者联系上了伊力集团副总经理、公司共同出资人吴作平先生,他在电话中表示:“目前案子警方还在进一步侦查中,没有新的进展,章英启该工作就会去工作,该到公安机关报到就报到,目前没有其他安排。”

  随后记者联系上伊力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章女士,她称,绑架事件发生,章英启被放出后,曾经来过公司一趟,然后就住进了医院。

  据了解,章英启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创立于1993年,已发展成为拥有紧固器材、房地产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煤炭开发、贸易等产业的多元化企业集团。集团下属有8个子公司和项目,有员工2000余人。

  网友热议被胁迫杀人如何定性

  这起绑架案公开后,被胁迫杀人该如何定性,成为一个关注点。记者搜寻发现,被胁迫杀人等犯罪此前在其他地区也曾发生过,曾引起法官、检察官等撰文讨论。

  一种观点是被胁迫杀人者应当受刑责追究,但可以免除处罚。被胁迫犯罪,也只是被强迫而已,做不做仍是自己的选择。如被胁迫杀害一人,对方立即失去了生命;但不去杀人,自己的生命不一定就会失去。因此,被胁迫者是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时作为被胁迫者,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有律师表示,刑法虽然规定了紧急避险,但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而且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章英启虽然是被迫杀人,但牺牲的是别人的生命,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胁迫者在犯罪过程中一切行为都必须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做,不能像胁从犯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其罪行应全算在胁迫者的身上。   

  据《成都商报》、《北京晚报》

  新闻回放

  犯罪嫌疑人刘强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红、陈伟、冯治预谋对章英启进行绑架勒索赎金。于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强、岳红、陈伟利用冯治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雪绒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至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吉么阿果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在杀害的同时,嫌疑人对章英启的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英启于11月11日凌晨4时许到宜宾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公安部门于下午1时许将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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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