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魏溪 任才峰 因业委会从未对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等情况进行公示,慈溪古塘街道某小区两位业主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讨要知情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业委会运作情况从未公布 这个2006年建成的小区,有住宅236套。2011年7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业委会。林女士和陈先生,都是该小区的普通业主。 “从业委会成立开始,包括开发商给付全体业主的补偿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业委会的相关运作情况他们就从来没有公开过,我们也从来不清楚,要查阅也不让。”林女士于是和陈先生在今年7月1日,一起将业委会告上了法院。 陈先生在起诉状中表示,当初因小区验收没有达标,开发商曾在2013年年底交给业委会205万元,作为对全体业主的补偿。 “但业委会对该补偿款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从来都没有向全体业主公开;而且我们对业委会如何选举产生,他们如何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委会在这些年所做出的其他决定,和日常工作经费的开支等一直都存在疑问。” 慈溪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查明,该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其实至今都没有使用过,而且开发商交付的这205万元都由小区所在村负责监管使用,并在村账目中单独开立了一个会计科目,相关凭证记录也都归档到古塘街道会计代理站,到现在还有120余万元没有使用。 法院支持业主的知情权 近日,慈溪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该小区业委会最终被要求将开发商交付的205万元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账目提供给林女士和陈先生查阅,而且两人有权对此进行拍照、复印。 同时,业委会还得将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12日为止的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文件及会议纪要、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提供查阅,并需要将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在该小区的公示栏张贴不少于10日。 “业主的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承办法官还表示,小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众多业主的幸福指数。只有业委会不折不扣地满足众业主的知情权,引导业主参与小区各项管理事务,监督物业履行职责,才能调动众业主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才有可能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从而把小区管理好、建设好、维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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