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滕华 通讯员 邓天武) 昨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660元提高到744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家庭,按人均744元标准给予差额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家庭,补差额基础上人均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补差额基础上月增发40元。新低保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悉,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将由各地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进行调整,与城区同步实施。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从2012年1月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低保制度“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并每年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城区月低保标准从2012年的525元提高到如今744元,3年来提高了219元,年均增长12.3%;同时,对低保户全面实行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食品类价格指数涨幅联动的物价补贴制度,仅今年前3季度对城区低保户发放的物价补贴达到人均362元,进一步提高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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