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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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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12天奖励假取消多胎的每多1个婴儿多15天产假

市卫计委解答“全面二孩”后计生政策

  □记者 王元卓 通讯员 陈琼

  

  1月14日,我省修订公布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近段时间,市民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相关计生奖励和保障政策问题非常关注。昨日,市卫计委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做了说明。

  产假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

  享受30天的奖励假

  新修订的《省条例》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这30天奖励假,只要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据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解释,生育保险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而这30天奖励假目前不作为国家法定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护理假

  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新修订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婚假

  取消晚婚12天的奖励假

  新修订的《省条例》取消了晚婚给予12天的奖励假规定。即在2016年1月14日之前登记结婚的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3天法定婚假再加12天的晚婚奖励假共15天。在新修订《省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登记结婚的,只有法定婚假3天。

  哺乳假

  元旦之前生育的还有哺乳假

  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两个概念。《省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这条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可以继续享受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除了按规定退出的)。

  2016年1月1日之后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获得奖励优惠。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特别扶助。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省条例》规定奖励的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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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