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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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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悄悄将夫妻共同借款转给母亲

法院: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魏溪 张小玲

  

  一位六旬大妈拿着一张33万元的借条,要求一家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偿还债务。但该公司负责人却并不认识这位大妈,也从未与她有任何金钱上的瓜葛。钱到底是从谁那里借的,借条上又为何会出现大妈的名字?近日,慈溪法院审理了该案,揭开了这张借条背后的秘密。

  六旬大妈起诉素不相识的人还钱

  今年1月25日,慈溪掌起镇的胡大妈状告掌起镇某电器公司、公司总经理陈某及经理施某,要求偿还3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2月18日起,三被告就以经营所需为由,陆续向她借款。到了2015年2月18日,三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为33万元,借期半年,利息每季度付清。同年8月18日,被告方再次许诺在当月28日前还款。但此后,被告方仅支付利息到11月18日,始终未归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无果,我只好提起诉讼。”胡大妈在起诉状中这样说。

  从她的起诉状和借条看,这很像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刘白(化名)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陈丽(化名)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两人是胡大妈的女婿和女儿,他俩的参与,让案情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四方各有一套说辞

  “我并不认识原告,也从没向她借过钱。”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电器公司总经理陈某说。既然如此,那33万元借条上的出借人为何是胡大妈的名字?

  “在2014年2月18日,我出面向刘白、陈丽夫妇借了62万元,钱是他俩拿给我的,利息也是付给他俩的。”陈某解释,到了2015年,因为此前已分两次还了部分本金,陈丽让她重新写一张借条———也就是现在胡大妈手上那张,但实际还款方式一切照旧。

  然而,陈丽却说,当初陈某向她借钱,她跑去母亲那借了42万元,陈某就写了借条给她的母亲。“过了一年,还了9万元,还剩33万元,陈某就重新出了一张33万元的借条。”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刘白则认为,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妻子和岳母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2014年2月18日,陈某向我借了62万元,约定借期两年并写了借条。”刘白说,是妻子陈丽未经自己同意,在2015年2月18日,将借条的出借人变更为岳母,并让陈某签字。

  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无效

  经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胡大妈的诉请,并确认第三人陈丽与被告陈某将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为原告胡大妈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现胡大妈主张她是讼争借款的出借人,但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在2014年2月18日与被告方建立了借贷关系的事实,其关于款项来源、借款交付、利率约定、借条出具过程等关键事实陈述自相矛盾。而被告方和第三人刘白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刘白和陈丽才是该借款的出借人,即诉讼中有争议的借款原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对该夫妻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第三人陈丽在未经刘白同意的情况下,将承载共同债权的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导致陈某撕毁了出借人为刘白的原始凭证,对刘白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该行为依法无效。既然陈丽处分原始借条的行为无效,那么该处分行为导致的结果,即将债权人变更为胡大妈的行为当然也是无效的。”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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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