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寅 通讯员 尹杉) 在离职前,违反原公司的要求,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存在个人数据储存设备中偷偷带走,并将非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的系列扬声器。近日,鄞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杨某今年40岁,10年前,他进入一家专门从事扬声器研发、生产的企业,担任总经理一职。该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某系列扬声器产品程序文件,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保密,在杨某进入公司任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杨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 杨某在这家公司只干了3年,离职后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新公司。没过几年,公司开始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业务。之后,杨某又以自己以及亲戚的名义陆续开办了2家公司,同样从事扬声器生产与销售。 2011年底,杨某的前东家发现了这一情况,向宁波工商部门举报杨某非法披露该公司商业秘密。工商部门对杨某给予了行政处罚。 受罚后,杨某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继续干,直到被警方抓获。去年9月,鄞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从2010年至2014年间,杨某通过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扬声器产品,非法获利3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保密义务,以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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