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陶琪姜 一对夫妻婚后两年闹起离婚,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孩子该让谁抚养比较合适?从去年4月开始,海曙法院在审判这样的家事案时引入了社会观护制度,专门请社会观护员进行调查,为法院最终判决提供参考。如今,社会观护制度运作已有一年,目前情况如何,记者昨天做了一番采访。 社会观护员出庭宣读报告 昨天下午,海曙法院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现场,社会观护员出了庭。这起案子很简单,夫妻俩因生活上的矛盾闹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之余,也为孩子的抚养权争了起来。双方都希望孩子由自己抚养,为此,法院引入社会观护制度,请来了社会观护团。 经过前期一系列调查,出庭的社会观护员当庭宣读了观护报告:“社会观护员受法院委托,发表看法和意见如下:……社会观护员认为孩子由原告(女)抚养较为合适。社会观护员认为原被告双方条件匹配,婚后并没有原则性大问题……希望双方对待婚姻还是要理性、谨慎,尤其是要考虑孩子未来的成长……” 据了解,这份几千字的《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社会观护报告》,是社会观护员接到法院委托后,深入和当事夫妻交谈,实地了解孩子当前的生活状况,和邻居交流后做出的。 其中,报告的调查内容涉及了未成年人既往被抚养状况;未成年人的健康状态,行动倾向;父母的抚养能力及既往履行抚养义务的状况;父母获得亲属援助的可能性;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性格、行动倾向;原告、被告对婚姻关系的分析和抚养权问题的看法等等。 对此,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表示,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产生分歧,要么都想管,要么都推诿不管,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有时很难准确表达意愿,这时法官就必须依赖大量客观信息做出判断,“如果只听当事人自己讲,未必是实情,有时双方说的完全相反,如果有中立的第三方帮忙调查、实地走访,效果会好很多,也提高法院的裁判效率。” 由此,法院委托社会力量,也就是社会观护团,做家庭访视、社会调查等工作,帮助法官做出裁判,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就是社会观护制度。 社会观护团由公益组织成员和宁大学生组成 去年10月实施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对社会观护制度、社会观护员的工作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在具体操作中,海曙法院和海曙区关工委下的“银发护苗工作室”以及宁波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法院在确定需要观护的案件后,将委托函发给“银发护苗工作室”并联系宁大法学院联络人,每一个案件工作室派两名观护员,宁大法学院派两名学生(志愿者)共同组成观护团,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和报告的制作。 在开庭前,观护报告要提交法院,法院将报告发给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时,观护员还需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当事人质询。 据了解,“银发护苗工作室”是海曙区的一家公益组织,其中大部分成员都是从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专业机构退休下来的老同志,而且工作室是纯粹的公益性质,并不盈利。它的经费来自政府部门的一部分出资和企业的赞助。“社会观护员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乐于从事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最好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及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张丹丹说。 法院将尝试扩大这项制度的使用范围 至今,海曙法院已经委托社会观护案件14件,涉及离婚纠纷的11件,抚养纠纷1件,探望权纠纷1件,继承纠纷1件。其中除2个案件法院未采纳观护意见外,其余判决案件均采纳了社会观护报告提出的意见。 虽然引入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但记者了解到,在之后的审判实践中,海曙法院也在尝试扩大制度的使用范围,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去年5月,海曙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在起诉之前已经自行达成初步的调解协议,但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为其年迈的母亲,老母亲对法律很不熟悉。为了保护被告的权利不受损,海曙法院邀请社会观护员旁听庭审,观察该份调解协议对被告是否公平,是否保护了被告的利益。最终,社会观护员在原告给付被告经济补偿的金额、付款时间方面,为被告进行了争取。 在法官罗书君看来,社会观护制度对她的工作有很大的助益。一方面,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环境下,社会观护员的工作减轻了法官的部分工作量。另一方面,相比法官调查,社会观护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打消当事人对“法官过度介入家庭事务”或者“法官是否会偏袒另一方”等顾虑,社会观护员的观护报告也更为客观,这一点从当事人对观护报告的认可以及服判息诉情况可以得到印证。 一年来,法官们还有一点意外的发现———社会观护员做调查时需要接触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过与观护员的倾诉、交流,原本激烈的情绪能得到缓和,有时甚至促成案件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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