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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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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为什么不全赔?

小面包车拉了不该拉的东西

  本报讯(记者 张寅 通讯员 尹杉) 面包车送货路上不幸被一辆货车撞到,车内小伙被泼洒而出的强碱灼伤,交警认定货车全责。但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提出因客车违规装载工业强碱,故小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5月的一天上午,小沈与父亲给宁波的一位客户送货,面包车上装了两百余斤强碱性清洗剂。当车辆行驶至镇海某路口时,面包车与对向一辆货车发生了碰撞。因车上的强碱清洗剂滚落并泼洒至副驾位置上的小沈身上,造成他面部、臂部等处被灼伤。

  小沈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他因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沈一方无责任。货车司机系宁波某五金配件厂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帮工厂送货。

  2015年底,小沈将该五金配件厂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该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认定均无异议。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该货车投保的是交强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因原告方改变了车辆用途,将原本用于载客的小型客车用来装载工业清洗剂,造成两车碰撞后原告被强碱灼伤,扩大了损失,故应减轻保险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赔偿请求过高部分不予赔偿。

  鄞州法院于近日依法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被告五金配件厂赔偿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外经济损失的80%计14万余元。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对自己的损伤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当天,沈家父子在客车上装载了200余斤工业用途的强碱性清洗剂,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清洗剂桶采取安全密封固定等有效防范措施,致使车辆碰撞时清洗剂泼洒,原告被化学药品灼伤与其违法混载清洗剂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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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