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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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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法院发出我市首张人身保护令

法官:家庭纠纷中,受害人多了一重保护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姜栋

  

  家庭纠纷中,家庭成员如果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实际危险,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人身保护令。近日,江东法院民一庭发出一份人身保护令,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一经裁定即为生效

  张女士常年遭受丈夫徐某的家庭暴力,曾不堪忍受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警建议下,张女士于4月19日向江东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张女士称:她和徐某200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小孩。生活过程中,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她施暴,造成她多处受伤。

  法院在受理了张女士的申请后认为,她向法院提交的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同时为谨慎起见,法院还询问了他们的孩子。对方的陈述与张女士所说的一致。

  经审查,江东院认为,张女士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如不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受害人有继续受伤害的可能。于是江东法院立即开展行动,于4月21日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如被申请人徐某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徐某拒绝签收该裁定并拒绝接听法院工作人员电话,江东法院审判人员不断与徐某联系,他终于来到法院。审判人员将裁定的内容、审理过程、结果、拒不履行裁定的法律后果均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告知被申请人徐某,并在裁定作出的第三天即向申请人张女士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社区送达文书。

  法院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即在于裁定一经作出,无论是否送达,即为生效,当事人拒绝接受文书,不影响保护令的生效。在人身保护令实施的三个月内,如果被申请人徐某能够停止家庭暴力,并取得申请人张某谅解,那么,申请人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同时,在人身保护令法定三个月到期后,申请人张某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延长保护期。

  弥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空白

  家暴本来就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约束,那这个人身保护令实际作用究竟何在呢?

  江东法院法官解释说,一些家庭纠纷中,因为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致使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起来有些局限。“比如夫妻分居后,一方仍到另一方住所进行纠缠和骚扰。因为当事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即便报警,警方也不好过深介入,更不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而在家庭纠纷中,人身保护令则弥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空白。这种情况下,被纠缠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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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