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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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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银行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叶女士很困惑

被盗刷后不还钱到底算不算失信

  严勇杰 绘

  □记者 张贻富 胡珊

  

  昨天,市民叶女士向本报反映自己的烦心事:她的一张银行卡被盗刷近万元,虽然及时向警方报了案,但银行却以逾期未还款的理由将她列入了黑名单,造成个人征信受到不良影响。“被盗刷的责任不在我,如果先行还款的话,岂不是承认是自己刷的?”叶女士说,“我只是希望这笔钱以挂账方式先放着,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处理。怎么就征信不良了呢?”

  1 当事人叙述

  一夜之间,自己卡里的钱被转走了

  据叶女士叙述,她有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授信透支额度是6.2万元,与之绑定的还有一张该行的储蓄卡。

  去年3月22日早上,她一觉醒来,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收到几条短信,说自己的信用卡先后发生了3笔9900元的取现交易,均转入了绑定的储蓄卡内。而该储蓄卡又有9900元被转入了一个陌生的银行卡内。

  不管是信用卡还是储蓄卡都在自己身上,里面的钱怎么会被转走?叶女士吓了一跳,先给银行客服打电话口头挂失,然后赶到开户行办理了正式的挂失手续。

  随后,她到银行所在地钟公庙派出所报案。警方受理了案件,并经过初步调查查明,叶女士的那笔9900元钱被转入了一个叫“杜友海”的人账户,并被取走了。“杜友海”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

  叶女士告诉记者,她的那张储蓄卡一天转账取款限额是1万元,超过1万元就需要手机验证码。由于挂失及时,“杜友海”没来得及转走剩余的钱。她就将其还进了信用卡内。

  “我被盗刷的只有一笔9900元钱,损失还要加上3笔取现手续费,共计1万余元。”叶女士说。

  2 银行态度

  先还款再处理,不然就算逾期不还

  叶女士说,事发后她多次跟银行方面沟通,要求这笔钱以挂账方式先放着,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处理。但银行方面却要求她先还款再处理。

  “我觉得这样处理的话,就相当于承认自己刷卡的。”叶女士不认同银行的处理方式,为此多次找对方沟通。“因为涉及到借记卡和贷记卡的两个部门,他们之间也在互相推诿,一直没有给我解决这事。”

  今年1月份,叶女士在另一家银行办理转贷手续,却被告知她的征信不良,不能办理。

  一查她才发现,原来因为自己被盗刷的那笔钱一直没有还,银行从事发后的次月就按逾期未还款处理了,加上利息已经欠款1.5万余元。她进入了银行的黑名单了。

  叶女士为此又去找银行沟通,要求撤销不良征信记录并消除影响,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银行利息还在增加,截至上个月,她逾期还款金额已经达到1.88万元多了。

  3 征信系统做法

  先得银行确认原因,再上报修改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叶女士办卡的银行。大堂值班人员听完事情经过后解释说:征信系统里的不良信用记录是自动产生的,当持卡人欠款逾期达到3个月后,逾期还款记录就会从银行系统进入征信系统,成为不良信用记录。

  “如果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可以申请从征信系统内撤销吗?”记者问。

  工作人员称,内部程序非常复杂,若的确不是持卡人的原因,需要支行上报分行、分行上报总行,总行再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况且叶女士遭遇的案件警方尚未查实,密码是她自己掌握的,遭盗刷责任现在还很难说。

  在跟分行信用卡部联系后,记者的问题被转给了该银行宁波分行办公室负责人。他表示,此事他们已经上报总行,将由总行统一答复。

  不良信用记录多长时间可以消除,昨天记者也咨询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客服热线。接线人员告诉记者,诚信记录在被记录人还清欠款后当月起算,保留5年后会自动删除;如果被记录人对记录有异议,银行确认不良记录的产生的确不是客户原因后,会上报修改,数据会在1到2月内进行更新。

  4 律师观点

  将逾期还款作为唯一标准有点僵化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欣媛称,征信系统的建立,目的是为了让失信人的信用状况被其他市场主体了解,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也方便遵守市场秩序的守信者获得交易的优势地位,增加失信人的交易成本。

  叶小姐的银行卡被盗刷到底是自己的责任,还是银行的责任,目前无从判断。银行将逾期还款作为失信的唯一标准,在碰到像叶小姐这样的特殊情况时,其实并不能真正反映出被记录人的真实信用情况,这也与建立征信系统的目的不符。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但从实践操作中来看,这一规定还不够具体,导致持卡人提出异议的渠道过于麻烦和复杂。信用记录如何记,如何删,关于此问题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

  延伸阅读

  上海有判例,被盗刷不还不属于失信

  2014年上海曾有过一起类似事件,还被列入了当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的陈先生有一张信用卡被人在山东盗刷,也报了案。和叶女士一样,他也认为这笔盗刷的款项责任不在他,没有按照银行指定的期限还款,结果有了不良信用记录。

  陈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一审时他输了,但二审后,上海一中院认为,失信不能以不还钱作为唯一标准。

  其中一段经典的裁判概要是,“如果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这笔交易存在疑点,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银行有义务对交易进行核查,不能轻易认定持卡人的行为构成失信。”遂判决银行败诉,应消除陈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

  当然陈先生的情形和叶小姐不同,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目前,各地法院对信用卡被盗刷后,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的判决分歧很大。也有观点认为,在案件未侦破前,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当事人办卡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仍有约束力,需要为该笔盗刷的款项支付利息或者滞纳金。

  如果叶女士因此起诉到法院,案子最终会有什么结果,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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