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法 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6月07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的房子死过人,打官司退房却败诉

法官:关于“凶宅”目前尚无法律认定,很难成为退房理由

  严勇杰 绘

  □记者 孔玲 通讯员 陈文铮

  

  余姚的温女士花了100多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被告知这处房产是“凶宅”。温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近日,记者从余姚法院获悉,经两次公开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温女士为何败诉,所谓“凶宅”究竟怎么个说法?

  案情回顾 买来的房子是“凶宅”

  2013年,余姚的温女士通过中介与房主金先生达成协议,以115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处住房。

  去年9月,温女士打算将这套房屋卖掉,并与有意购买的贾先生签了约。没想到过了几天,贾先生提出要解除买房契约。

  好端端的为什么要解除买房契约?贾先生的说法让温女士大吃一惊。原来,贾先生了解到,2012年在这套房子里有人非正常死亡。这个消息很快得到了证实。无奈之下,温女士只能退还贾先生的买房定金1万元,售房一事算是泡了汤。

  气愤之下,温女士多次找到金先生和中介理论,要求解除2013年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契约。但金先生却矢口否认该房屋是“凶宅”,认为房屋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买卖完全合理合法。房屋是有人死亡,但不是非正常死亡,不能算是“凶宅”。

  今年3月,温女士将原房东金先生告上了法院。温女士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回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审理 “凶宅”一说存在争议

  据余姚法院的丁法官介绍,我国目前尚无有关“凶宅”的法律认定,该房屋是否属于“凶宅”也无法界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温女士提交的其他证据,法院均予以采信,但就非正常死亡一说还是存在争议。

  法院在调取公安机关的笔录时发现,笔录中记载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等恶性事件,很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这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的概念。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生活的,难免会有生老病死的事情发生;“生老病死”没有特别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对房屋周围造成严重影响,系生活的正常范围。涉案房屋内确实有人死亡,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审查,也没有相关尸检报告,该人员的死亡原因无法证明。

  丁法官认为,从民间对“凶宅”的定义来说,答案各种各样,但仅停留在各自理解的范畴内,文化程度不同理解也不一样,很难成为合同撤销或解除的理由。更多情况下,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定,同时需要提出诉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律师观点 无明文规定卖方有告知“凶宅”信息的义务

  就“凶宅”的适用法律、如何举证等,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这样释义:从我国法律层面来说,没有对“凶宅”进行定义。一般认为,“凶宅”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由“凶宅”买卖引发的官司,全国各地均有;涉及此类案件的,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法律规定来理解。对于业主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将房屋出售的,目前司法部门倾向于三种处理方式:撤销买卖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解除买卖合同。如果是中介隐瞒“凶宅”实情的,则无权收取中介费且需赔偿损失。

  当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卖方有告知“凶宅”信息的义务,那么,作为买方来说,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呢?

  胡律师提醒购房者:首先要有避免购房纠纷的意识。购房时要多方查证,事先做好调查,通过周边居民了解出售房屋的使用情况;其次是双方协商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全证据,除了形成书面购买协议外,最好让卖方签署一份非“凶宅”承诺书,或是采用录音证据保全的办法,发生购房纠纷可作为原告举证。以避免买到“凶宅”惹来纠纷。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