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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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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嫁妆清单都要争

离婚夫妻就是不想争抚养权

  本报讯(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魏溪 黄金锦) 夫妻缘分已尽,争夺孩子抚养权绝对是离婚案件的重头戏,有的甚至不惜净身出户。可慈溪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对“80后”夫妻更在意的是分割财产,对孩子的抚养权却相互“谦让”。  

  家住慈溪的严女士与吴先生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步入婚姻的殿堂。同年年底,女儿希希(化名)出生。

  2014年10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严女士干脆离家与丈夫分居。夫妻分居的日子里,希希随父亲吴先生以及爷爷奶奶生活。

  在第一次离婚诉请被法院驳回半年多后,吴先生于今年4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离婚,女儿希希由严女士抚养。同时,他要求分割严女士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及养老保险金中个人缴纳部分。

  法庭上,吴先生补充,如果女儿判由自己抚养,则要求严女士支付女儿从2014年10月起至独自生活日为止每月不少于1500元的抚养费。

  严女士同意解除这段婚姻,也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拿出嫁妆清单、购物小票等要求返还嫁妆。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严女士说,自己目前随父母租房住,平时又要上班,自身条件不利于照顾孩子,提出把希希的抚养权判给吴先生。

  庭审时,就财物分割问题,严女士与吴先生都提交了相关证据据理力争。但一说到女儿的抚养权时,两人则相互“谦让”,觉得对方的条件更适合抚养女儿。

  慈溪法院最终准许两人离婚,并对嫁妆、共有财产等依法进行了分割。女儿判由吴先生抚养,严女士享有探视权,并支付分居期间及日后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据承办法官解释,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双方均不愿意直接抚养女儿,而女儿跟随吴先生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为了孩子能有一个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所以酌情判定由吴先生负责抚养。”

  法官表示,虽然严女士自称分居后为孩子缴纳过医保费用、订过牛奶等。但即使情况属实,其支出的费用也与孩子生活所需相差巨大,所以酌情判其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用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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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