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珊 实习生 柳欣 通讯员 范亚儿)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残联获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发布施行。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面,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 其中对于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 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40元、270元、13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对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资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各地给予适当补贴。 实施意见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在附件中列出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相关配套政策将于2017年6月底前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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