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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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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些这样的“啄木鸟”

  果咏

  罗先生在超市买了三箱牛奶,回家发现过了保质期,于是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罗先生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支付十倍价款于法有据。7月23日《宁波晚报》

  

  罗先生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最终按照10倍的价款得到了2000元赔偿,倒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如果是职业打假人,对超市同一批次的牛奶、包括其他不合乎质量规范的商品恐怕早就给“一锅端”了。据说职业打假人的鼻祖———王海的名下已有4个职业打假公司,且声言低于30万元的活现在压根儿不干!

  一些打假人将打假作为“创富利器”,从社会财富创造的角度上讲,好像并不符合我们一直提倡的“诚信经营、勤劳致富”的道德标准。一些不法之徒,更是动辄以威胁破坏人家商誉的方式,行要挟商家漫天要价之实,据说这样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的“土鳖”行径,连一些职业打假人也一脸不屑:多点职业素养,会点法律手段,行不行?

  笔者认为,如果在法律限定的“游戏规则”下打假,无可厚非。法律一再加大对出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赔偿力度,不仅仅在于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赔偿损失,按照“填平”原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就是,根本不用像《食品安全法》那样一概规定除了退款之外,还要加赔10倍的价款。之所于这样规定,其内在逻辑还在于食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而我们的商品质量状况确实不尽如人意,同时政府的监管又不能伸展到市场的角角落落。因此,立法的目的,也是想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来扼制不法行为。

  虽然,很多人看不惯职业打假人,说他们目的不纯、敲诈勒索、惟利是图,哪里是什么消费者,无非是一群专盯破了壳儿的鸡蛋的苍蝇!但是我们要明白,主观上的追求往往并不能构成评判一个行为对社会是否有益的标准。苍蝇之所以成为“四害”之一,难道是因为它们想害人?非也,这么低端的小生物大脑还没发达到这一步。它们被称为害虫,只是因为它们的行为危害了人类的健康。同样,啄木鸟被人们认为是益鸟,也仅仅是因为它们捕捉了害虫。可是啄木鸟捉虫的目的,恐怕只是为了满足一己口腹之欲。如果非要认为人家是在为人类着想,呵呵,这么高的境界恐怕只是咱们的一厢情愿罢了。

  所以,像上述的罗先生,包括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职业打假人,恐怕不能拿苍蝇类比,毕竟他们没有对社会造成怎么样的危害。相反,即便主观上是为了自己逐利,而客观上也确实构成了商品质量监管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倒是希望多些这样的“啄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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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