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珊 在网络上公开发帖吐槽发泄情绪、公布消息,信息时代再常见不过。但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名誉权官司,比如宁波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商家“网晒”维权客户案,还有这两天王宝强和马蓉之间的离婚纠纷。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网上公开说明,侵犯名誉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不甘赔偿商家网上曝光买家信息 被起诉的是杭州一家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官司的起因源于一名余姚顾客在他的京东店铺里买了3000元的杏仁糖。 余姚顾客姓金,“下单后收到商家寄来的糖,发现所谓的杏仁糖竟是扁桃仁冒充的”,于是他投诉到工商,后来双方私下协商,程某公司赔偿了金某5000元。 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但让金某没想到的是,一周后他频繁接到陌生人的来电,“动辄就谩骂、威胁”,导致他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金某查了查,发现这些陌生来电,都源于本地论坛上一则网帖,帖子的标题为“各位淘宝天猫京东卖家注意,余姚出现敲诈电商的团伙,与超市自带过期食品的套路类似”,内容则是以“京东店主”自述的口吻,描述了金某维权的事情。跟帖中还陆续出现了“敲诈的垃圾”等字样,而且曝光了金某的名字、地址、手机号码、京东账号名等。 金某十分愤怒,将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调查费用共计9500元。 法院判商家侵权并赔偿1000元 今年6月,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庭上,程某否认发帖人是他,称是公司员工发的帖。“我们在京东上的店铺刚刚起步,每天的营业额只有100多元,金某一出手就买了3000元,随后就提出索赔,不是恶意购买吗?。” 程某认为,“金某买的到底是杏仁糖还是扁桃仁糖,这一点上公司没有欺诈。杏仁糖是行业传统的叫法,大概有几十年了,2013年的时候美国行业协会对该名称进行改名,公司对此不知情才继续出售。” 法院认为,帖子的措辞确有不当之处,其陈述事情经过属实,对金某名誉权不构成侵害。但程某在帖子以及陆续的跟帖中以“敲诈团伙”、“敲诈的垃圾”等带有贬低和攻击性的文字指向金某,并引来网友的跟帖、转发,已达到侮辱、诽谤金某的程度,足以构成对金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法院认为侵害的程度较轻,造成的影响并非不可挽回,最终判决程某删帖,在当地论坛公开发布道歉函,并赔偿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延伸阅读 由王宝强离婚声明说开去 这个案子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这两天王宝强和妻子马蓉之间的离婚纠纷。昨天,王宝强的妻子马蓉已经向朝阳区法院起诉,称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删博,并要求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不少于30天。 被马蓉指控侵权的核心内容为,“离婚声明”中所述的“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如果王宝强手里没有掌握马蓉出轨的证据,或者压根就是他疑神疑鬼,构成侵权并没有什么好说的;但如果王宝强说的都是真的,还构成侵权吗?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欣媛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从中不难看出,侵害名誉权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宣扬隐私、侮辱、诽谤这3类。 鲍欣媛个人认为,即便马蓉的确和宋喆存在婚外恋,那也是属于他们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王宝强的“离婚声明”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马、宋的权益,做法并不妥当。 “至于我们普通人,公开吐槽的度在哪里,以下3点值得注意。”鲍欣媛说,第一,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首先看的是,根据吐槽的内容能否“定位”到人。并非对吐槽对象的照片、手机号码、身份信息进行马赛克处理,就一定不会构成侵权,如果事情传播的范围足够广,影响足够大,足够导致吐槽对象被身边的人“人肉”出来,仍旧可能构成侵权;第二,看吐槽是否使用了不当言辞,导致了吐槽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一些表达强烈情绪的形容词、一些贬低性的评价性词汇很容易触犯这块雷区;第三,在公开的互联网信息平台中,信息交互速度极其惊人,在吐槽客观事实的时候要注意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一旦涉及侵害他人隐私权,并对其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很有可能就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总而言之,网上公开吐槽并非不可以,但一定要避免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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