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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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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送给女友女儿一套房分手时能要回吗

婚恋关系中赠与的财产能否返还?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严勇杰 绘

  □记者 胡珊

  

  宁波一名私企老板,在一段黄昏恋中,将他出资大部分的一套房产,落户在了女方女儿名下。但双方“爱情长跑”6年,还未迈入婚姻殿堂,却因为种种原因最终分手,私企老板因此两度将女方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产。婚恋关系中,赠与的财产如何返还?不妨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房子赠与女友女儿

  私企老板陈先生(化名),宁海人,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与他年龄相仿的齐女士(化名)。两人都已独居多年,孩子也都成家立业,都有找伴度过余生的念头。聊了一段时间,两人觉得情投意合,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对这段黄昏恋,两人都很珍惜,谈了3年,觉得感情足够稳定了,才决定买房结婚。两人一起在宁海城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时价200多万元。

  为了买这套房子,陈先生贷款了130万元,又拿出了六七十万元积蓄,齐女士也出资了部分,缴清了全部房款。“这套房子我们打算婚后居住,考虑到房子在我们百年之后,最终是打算留给她女儿的,为了避免过户费用,索性就把房子落户在了她女儿名下。”陈先生说。

  可是事与愿违,买了房只等着结婚的陈先生跟齐女士,之后却因为种种琐事不断发生纷争,结婚之事一拖再拖,到了2014年两人竟然分手了。

  分手时房产却贬值了

  陈先生很不甘心,多次要求齐女士女儿返还200多万元的购房款,但分手之时房子已经贬值不少,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2014年,陈先生将齐女士女儿告上法庭,要求齐女士女儿返还购房款,并将齐女士列为第三人。但法院认为他赠与的是房产,而非购房款,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15年,陈先生再度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其间陈先生、齐女士和齐女士女儿多次申请庭外和解,但又一直没能和解成功,因此案子的审理期限一延再延。

  日前,案子终于判了。法院认为,陈先生对他所拥有的房屋份额的赠与,是基于与齐女士共同组建家庭,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现在陈先生与齐女士恋爱关系结束,而且陈先生因为购房背负了巨额债务,因此他主张的撤销赠与成立。如果齐女士不同意撤销自己的赠与,则她赠与的那部分份额可由齐女士女儿享有。

  最终,法院判决齐女士女儿返还陈先生房产,并协助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陈先生应补偿齐女士出资部分的折价款,一共17万余元。

  延伸阅读

  分手后哪些财产可追回?

  在一段亲密关系中,男女双方常常有互赠财产的行为,大到房产、珠宝,小到生活费、零花钱,一旦关系结束,一方想要追回赠与,有些法院支持了,有些没有,为什么?

  “主要视赠与的财产性质而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鲍欣媛律师说,处分的是自己的东西,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开来说。

  自己的私人财产

  比如恋爱期间的礼物、现金、珠宝、奢侈品等,如果完成了财产的转移,法院一般支持不予返还;但如果一方只是许诺,却还没有完成财产转移,赠与可以撤销。

  怎样算完成财产转移,比如现金、珠宝是以交付为转移,房产以登记为转移,也就是说,现金、珠宝交给对方,或者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后,就视为赠与完成,非因法定条件不可撤销。

  但如果大宗礼物是彩礼或者婚约财产性质,要另当别论,因为彩礼或婚约财产的给付,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没有结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支持支付彩礼的一方,酌情返还全部或是部分。

  上文提到的案例,陈先生赠与齐女士女儿的房产,就属于这方面的性质。

  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赠与关系中,法律更侧重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鲍欣媛说,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对于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生活使用的,且价值不贵重的财物,夫妻一方一般有单独处置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可共同使用或价值贵重的财物,则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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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