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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江薇蕾 还记得今年年初在朋友圈刷屏的“杭州小丽”的继承难题吗?作为独生子女的她,在父母去世后,发现自己居然无法顺利继承父母留下的一套房子。这个话题跟好多80后有关,因此让人印象格外深刻。 最近,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一起援助案件,复杂程度堪比“杭州小丽”。在这个案子里作为继承人的小王是个残疾人,为了他后半生着想,他母亲和兄弟在拆迁前夕都同意放弃继承权,打算将爷爷奶奶遗嘱公证给他父亲的一套房留给他,结果却事与愿违,遇到了跟“小丽”一样的困惑。 祖父母留下公证遗嘱 小王的爷爷奶奶有3个孩子,除了小王爸爸,还有他的叔叔和姑姑。 1999年5月,小王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因为担心离世后子女因为财产发生纠纷,于是两人做了一个决定,将共有的一套房子留给小王父亲继承,并到象山县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 2001年,小王的爷爷因病离世,奶奶从原来的房子里搬出来,到小王的叔叔家居住。因此小王父亲带着他母亲和小王兄弟俩住到了这套老房子里。 6年后,奶奶还健在,小王父亲却因重病身亡。祸不单行的是,2011年小王又出了一场交通事故,事故中他颅脑受伤,虽然人是抢救过来了,却因此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母亲照顾。 2014年小王的奶奶也去世了,虽然房子仍然登记在爷爷名下,但由于有那份公证遗嘱,小王和母亲一直住在房子里,没有人提出异议。 拆迁前夕过户遇到难题 变化发生在2015年,象山县启动了棚户区改造工程,小王和母亲住的这套房屋划入征迁范围内。拆迁本是好事,但需要小王一家人把原本登记在已经过世的爷爷名下的房子,重新明确一下产权。 小王的母亲曾某有自己的打算,因为小王没有劳动能力,因此她和小王的哥哥都想放弃继承权,把房子过户到小王名下,这样他下半辈子生活也算有个保障,但在办理过户时却遇到了难题。 曾某先到房管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她,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曾某找到小王的叔叔和姑姑,希望他们去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但是小王的叔叔和姑姑认为他们对父母房屋也有继承权,不愿意放弃继承权。 双方协商未果,曾某不得已通过亲友向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审查后,确认小王既是残疾人,又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2012年宁波市法律援助事项扩大的范围,因此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律师办理。 遗产应该怎么分? 律师姓张,经验丰富。咨询了张律师后,小王的母亲和哥哥才惊讶地发现,原以为小王继承这套房子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原因是小王的父亲比奶奶走得早,那份公证遗嘱中奶奶享有的1/2的份额,在小王父亲去世那一刻不再发生效力。 因此对这套房子的继承,应该是这样的:首先,小王爷爷去世后,属于爷爷的部分,即房屋的1/2,发生遗嘱继承,归小王父亲所有,属于奶奶的1/2仍归奶奶个人所有。 其次,小王父亲2007年4月18日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按法定方式继承,按照《继承法》第10条,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小王父亲继承所得1/2房产分为4份,分别由小王母亲、小王兄弟俩以及小王奶奶各自继承1/4。此时小王奶奶占有房屋的5/8,小王母亲和小王兄弟各占房屋的1/8。 复杂的情况发生在奶奶2014年去世后。根据《继承法》第27条,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发生法定继承,因此小王奶奶留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为小王父亲已经去世,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小王兄弟俩代为继承小王父亲的份额,所以房屋属于奶奶的那5/8的房产分为三份,由小王兄弟俩、小王的叔叔、小王的姑姑各自继承1/3。 此时继承结束,这套房屋小王的叔叔和姑姑各占5/24,小王母亲占1/8,小王兄弟俩各占11/48。由于小王的母亲和哥哥都愿意将份额赠与给小王,因此小王占有7/12的份额。如果起诉到法院,小王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应有份额,而不可能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 事件有了完美结局 在告诉了小王母亲诉讼的风险后,小王母亲仍坚持起诉,张律师尊重了她的意愿。 开庭审理时,张律师从情理法角度向法官阐述了案件观点,同时恳求小王的叔叔姑姑,站在小王的角度多考虑一些,小王因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母子相依为命,希望他们可以做出些许的让步。 通过承办律师和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几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小王的叔叔和哥哥愿意放弃继承权,姑姑同意在份额上做出让步,持有房屋的18%,其余82%由小王和其母持有。 拿到调解书后,小王母亲万分感激,表示这处房产是小王后半生的保障,感谢法律援助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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