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伟 通讯员 毛一波 刘平) 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甚至玩起了“失踪”,这样的恶意欠薪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呢?近日,由海曙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公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由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结。该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罪名以来,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此类案件。 2013年12月31日,宁波一家餐饮企业的30名员工来到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公司负责人孙某未按规定支付他们劳动报酬。 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经调查,这家餐饮公司拖欠30名员工劳动报酬176614.1元。为此,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4年1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2014年1月5日前支付劳动报酬。但办案人员经多方查找,都找不到孙某的下落。 2014年1月21日,海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孙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孙某进行追逃,于去年12月30日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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