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实践中,该条款的执行经常引发争议和诉讼。业内专家认为,亟须制定“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配套政策,或者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减少执行中的争议。 10月10日《法制日报》 前不久,深圳某企业女工在工作中病倒,后不治身亡,因抢救超过48小时,社保部门和法院均认定不算工伤。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是,工伤认定,与死亡时间何干?这样的冷血规定,令人胆寒。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伤亡,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抚慰家人的一味良药;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此前据媒体报道,工伤争议九成以上涉及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工伤之争,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劳动仲裁和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早在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应算工伤。试想,连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算工伤,那么,女工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岂能不算是工伤? 正因为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不合理之处,或概念模糊,导致社保、司法部门在执行上出现了偏差;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因此,应采纳专家建议,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突发疾病死亡”条款进行修订,删除涉及死亡时间之类的冷血规定,使工伤认定真正释放出人本情怀。同时,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再者,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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