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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漫画/制图 |
为鼓励员工积极性,不少宁波企业会采取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方式来激励员工。昨天,宁波税务机关传来的一个好消息称,为了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研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新政策,而这些新政将给宁波企业和员工带来福利。 记者注意到,这些优惠政策中,受益最大的是非上市公司,这些公司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不仅可以实施递延纳税优惠,税率较以往将下降10%到20%。 由于这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的环节比较多,缴税期限也比较长,宁波国地税部门为此专门进行了梳理,就市民比较关心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解。 记 者 徐文燕 通讯员 何莹莹 康海波 王东辉 A 非上市公司:实施递延纳税优惠 据了解,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直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按照国家规定,企业给员工的股权激励都需要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 宁波地税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股权激励新政分别针对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优惠幅度比较大的是非上市公司开展的股权激励。”该人士解释称,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一些非上市公司为了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在政策上给予了倾斜。 1 变化 变化一 实施递延纳税优惠 为充分调动这些非上市公司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财税部门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宁波地税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股权激励,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使用20%的税率征税。 政策调整后,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有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变化二 降低适用税率 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新政的第二个变化,就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到20%,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变化三 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第三个变化,就是扩大了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之前已有的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中,已规定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调整后,优惠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日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 特别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2 条件 实施递延纳税需符合7个条件 宁波地税人士介绍称,从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看,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目的是规范股权激励行为,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借鉴国际经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规定了7方面的限制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 参考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原则,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 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避免企业的暗箱操作,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激励股权标的 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考虑到一些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因此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对象范围 为体现对企业从事创新创业的支持,避免企业将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福利,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股权持有时间 为实现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的目标,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因此对股权激励的持有时间作出限定: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行权时间 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性,也便于税收管理,借鉴国际经验,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范围 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避税,真正体现对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适当限制。鉴于目前科技类企业统一标准难以界定,对其审核确认较为困难,因此借鉴国际通行作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 释疑 a.递延纳税期间不再符合条件,咋处理? 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所需的条件,如奖励对象的范围变化了,股权持有时间和行权时间达不到要求的范围,那么该股权激励计划就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b.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咋确定? 非上市公司实施递延纳税需符合7个条件,其中第四条中规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关于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确定方法,税务部门给予了说明,“即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c.股权转让时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股权激励影响 调整前 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征税;之后转让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调整后 针对非上市公司,在行权环节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到20%。 技术入股影响 调整前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调整后 增加递延纳税政策选择。无论适用哪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B 上市公司: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则没有递延纳税这一概念。”宁波地税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 “但新政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也有专门的说明。”该人士进一步解释说,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该人士补充说。 C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递延纳税 宁波税务机关表示,按照此前的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新政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 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务部门介绍说,如果是个人名义进行的技术成果入股,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技术成果入股,缴纳的则是企业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主体是企业,新政对其类型进行了限制。国税部门解释说,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根据规定,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 对于被投资企业也有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D 特别提醒 实施股权激励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纳税优惠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将纳税环节递延至股权转让的时点,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强,税收后续管理难度很大,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为维护国家权益,确保税款有效征管和入库,将配套实施征管措施。 宁波国地税部门表示,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为防止企业明显有意高估技术成果价值,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此外,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企业每年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为了加强部门协作,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以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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