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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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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的商铺租不出去 是不是被开发商坑了?

法院:开发商是否违约应按合同条款本身来判断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魏溪 任才峰

  

  花400多万元一次性投资3套小区商铺,打算日后出租给餐厅做“包租公”,没想到,交付近两年还找不到租客。“包租公”以开发商在销售时刻意隐瞒商住楼对污染型餐饮业的限制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这一说法最终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投资的商铺不能做餐饮 买家要退房

  出于投资考虑,慈溪市民吴先生在2011年10月,以446万元的总价格按揭买下了周巷某在建楼盘的3套商铺。但因长期找不到租客,吴先生动起了跟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的念头。

  原来,在招租过程中,吴先生发现,商住楼的商铺其实对餐饮类有诸多限制,再加上其他因素影响,有意在该小区从事餐饮的租客很少。在查阅了相关资料之后,吴先生发现,当地环保部门早在2010年10月,在相关文件中已专门就该小区的环评作了明确批复,“在售楼合同中应明确说明在商住楼内不准兴办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饮食服务业”。

  当初置业顾问并未说明未来出租商铺有何限制,当时签订的3份购房合同上,也没有对商铺用途的具体说明,吴先生觉得自己被坑了。于是,他通过律师向开发商邮寄了律师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

  开发商提告要继续履约获法院支持

  收到吴先生的律师函后,开发商表示不能理解,环保局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对双方产生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商住楼内禁止兴办有污染的饮食服务企业是明文规定,怎么可以以没有在合同中特别说明而要求退房?于是,开发商向法院起诉吴先生,要求他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慈溪市环保局的文件批复是一种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对开发商的一种要求和规范引导,但这一行为对开发商和吴先生之间设立的民事合同行为并不产生直接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承办法官说,从现有的合同内容看,开发商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最终吴先生仍需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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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