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近日,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推出一个名为“工龄转孝顺奖金”的制度,规定从今年11月开始,入职满一年员工将享受工龄工资(每工作满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200元);而公司又规定,这笔补贴不直接发给员工,而是转化为“感恩父母的孝顺奖金”,由公司发给员工父母,“表达公司和员工对父母的感谢。”消息流出后,网络上发起了一个投票,参与投票的大部分人表示不同意。 10月25日《扬子晚报》 把工龄工资变为“孝顺奖金”直接发给员工父母,旨在弘扬中国孝道文化、唤起员工感恩之心,其决策善意毋庸置疑。但多数网友缘何对此投了“反对票”,其症结就在一个“强”字。鉴于“我的工资我做主”乃天经地义的劳动者权益,强制将子女的工资发给其父母,显然是单方面变更了工资发放对象,有越俎代庖之嫌。 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体。企业文化必须首先是以尊重员工意愿、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权益为标志的人本文化。按工龄每年每人增加200元月工资,的确彰显出企业对辖下员工的生活关照和人文关怀。但这笔钱究竟是用于生活开销、商场购物还是孝敬父母,当属员工的个人私事。企业在没有事先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其归属于“孝老钱”,甚至直接发给员工的父母,显然是罔顾了员工应有的话语权与支配权,这种“没商量”的用途变更,恐难脱干涉私权的质疑。既然是员工劳动所得的工资,理当归属于劳动者自己,企业和他人则无权擅自替员工做主。《劳动法》第五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其实,子女孝敬父母和企业表达感恩,其方式完全可以多种多样,比如电话问候、微信祝福、生日送卡、有病探望、为员工放“孝老假”等,并非一定要送钱送物。家家都有一本经,孝顺父母也当实事求是,因人而异。有固定收入的父母“不差钱”,而“空巢老人”更期盼远方的问候和亲情的陪伴。 弘扬孝道文化,表达感恩之情,不妨把孝顺父母的权利交还给员工,企业全力做好宣传、引领和督促工作;或在尊重职工正当权益基础上辅以奖优罚劣的举措,创造“孝顺父母光荣、不赡养老人可耻”氛围,为员工的孝亲敬老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让名副其实的孝老员工得到物质与精神鼓励,这样的“孝顺奖金”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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