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陶琪姜 印夷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设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并明确执行机关为法院。昨日,记者从宁波中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宁波两级法院共签发15份“人身保护令”,签发份数大大超过往年,占两级法院近4年来签发总数的40%以上。 起诉书副本送达当晚他拿出了刀 前不久,海曙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夫妻俩都是江西人,在宁波打工多年,租住在海曙区望春街道。 起诉的是妻子,称丈夫结婚后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三天两头对她动手,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坚决要求离婚。 海曙法院受理了案件后,9月5日法官向丈夫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不料就在送达副本当晚,丈夫再次对妻子动手,打得比以往都狠,而且还拿出刀威胁女方。女方受虐后,偷偷报警,在警方的帮助下才逃离出租房。 第二天,男方再次尾随至女方单位,并在女方单位门口破口大骂,眼看着又要动手,女方不堪骚扰,再次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在审查了初步的证据后,法院认为女方的确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天火速做出裁定,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男方殴打、威胁、恐吓女方;禁止男方利用骚扰、跟踪手段,妨碍女方正常生活。裁定后,法院又将这份裁定抄送望春派出所、两人居住的社区、街道。收到法院的裁定后,派出所将男方找去谈了话,警告了对方。 直到最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方再没有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报警,也没有向法官反映,男方没有任何骚扰跟踪的行为。 人身保护令可单独申请 从全市两级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情况看,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手续并不复杂,签发也很迅速。《反家暴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申请人身保护令所需要的材料,法院并不要求像证明家庭暴力那么严格,“当事人需要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和家暴的报警记录,如果个人调取报警记录有阻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此外,如果因为家暴严重有就医记录,或者有施暴方恐吓、威胁的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一并提交法院。”海曙法院民一庭的一名法官称,只要具备了初步证据,法院一般都会签发。 和《反家暴法》实施前所不同的是,以前人身保护令只能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提出,新法实施后,人身保护令现在可以单独提出。 今年6月,宁波就有一名女子因为父亲经常短信威胁、上门骚扰她和母亲,而向法院单独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这名女子是北方人,结婚后在宁波定居。她生了孩子后,把母亲从老家接到宁波生活。彼时,她父母的关系已经非常不好,两人分居多年。母亲从老家过来后,父亲强烈不满,多次要求妻子回老家,他每天给女儿、妻子打10多个电话,经常短信威胁母女俩“不让你们好过”,发展到后来,父亲干脆从老家跑到宁波,多次上门骚扰,一次甚至将她的丈夫打伤。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后,法院将签发的保护令寄送至父亲老家的派出所和基层组织,“从此她们就没再来过法院。”主审法官说,裁定一经作出,无论是否送达,即为生效,当事人拒绝接受文书,不影响保护令的生效。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还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后回访的情况看,人身保护令的威慑效力还是很显著的,“绝大部分的案子,施暴方都因为顾忌法律而收手。” 为什么今年签发的保护令多? 记者从宁波中院获悉,今年以来宁波两级法院共签发15份人身保护令,而从2013年5月宁波法院推行人身保护令制度起到今年3月《反家暴法》实施,过去3年宁波两级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总数为21件,今年一年之内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件数占到过去3年签发总数的75%左右。 “主要原因是反家暴法的出台加大了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拓宽了受害者的救助渠道,因此申请的人多了。”海曙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称,新法颁布后,很多受害人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心理安全感增强,敢于与家暴抗争。而且由于人身保护令可以单独申请,较之以前受害人立案也更方便。 从外部保障而言,今年7月,宁波中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市妇联4家单位印发了《关于联合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的通知,对于如何申请和执行人身保护令做出了更详尽具体的规定,更有力于司法和行政机关操作,给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更到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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