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涛 通讯员 陶琪姜) 市民李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被过道上的购物篮绊倒,导致牙齿部位摔伤,就医后花费近3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海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超市方承担30%责任,向伤者李女士赔偿近9000元。 李女士今年50岁。去年4月9日她前往镇明路上的一家超市购物,在通过狭窄过道时因现场拥挤,导致被地上的购物篮绊到而摔倒伤了牙。 直到今年3月1日,经过一年的治疗,李女士花费各项费用29916元。在与超市方因医药费等未达成一致后,李女士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的焦点在于超市方对于李女士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法院认为,顾客李女士到超市购物,与后者形成服务与消费的关系,超市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道上的摊位,未及时疏导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超市方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保持足够的警觉性,注意安全,因此其疏忽大意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结合该案的实际调查情况,法院做出判决,李女士对自己的损害后果负70%的责任,超市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责任,共计89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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