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的芦荟胶有消炎等作用,被许多消费者所钟爱。宁波有一家网络电子商户,以自己的芦荟胶假冒完美的芦荟胶在网络上卖,本以为网上销售可以钻个空子,结果被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完美的注册商标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12月,有一家网络电子商户在其经营的淘宝商铺上,以每支9.9元的价格出售假冒完美的芦荟胶,并在自己的芦荟胶上使用完美的注册商标,一时间该淘宝商铺引来了许多消费者的围观和热议。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接到举报后,遂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对上述行为予以公证,还对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完美芦荟胶产品进行外包装检测的过程予以公证。经检测,发现样品的芦荟图形商标及样品防伪图标印刷粗糙,标注了错误的批号和生产日期,属于假冒产品。2014年1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涉嫌侵权的卖家信息。2015年6月15日,原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淘宝网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6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今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即停止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法官提醒 促销莫任性 维权应理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马洪:随着“双十二”购物节的到来,电商平台又开始上演促销大战,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亦纷纷涌现。这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电商平台、网络卖家等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亦影响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在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提醒,为避免网络购物的商标纠纷应注意以下事项: 1.网络卖家促销莫任性。网络环境下,所有商户应当形成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制造商应当杜绝对他人商品的侵权假冒行为以及“傍名牌”“搭便车”等侥幸心理,避免源头侵权,单纯的销售商则应注重合理查验进货渠道、妥善保管进货凭证等,对知名品牌商品有更多的注意义务,把好商品来源关。 2.商标权人维权方式可多元。发现侵权现象后,要及时取证存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截取网页。固定证据后,可通过向侵权商户发送警告函、向电商平台发送通知等方式维权,也可向平台所在地或者商户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投诉,或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权人维权应理性。“双十二”是网购高峰期,假如错误地删除、屏蔽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将给网络卖家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故权利人维权应当理性,避免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相应的维权机制沦为打击竞争对手、损害市场正当竞争的工具。否则,对方有权进行索赔。 4.电商平台监管要全面。应当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防止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继续。例如,应当审核并及时披露卖家真实的身份信息、并在相应的服务协议中规定禁止侵犯知识产权条款的义务;对于明知、应知或被告知存在的侵权信息应立即删除,保存具体记录,并协助权利人或执法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并可通过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交易信息直至关闭网络用户账户等处罚措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5.消费者购物需谨慎。网购尽量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度等级高、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正规电商平台及商铺。对于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驰名商标,更应施以较高的关注,避免知假买假,并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购物凭证,以便在遭遇网购消费陷阱时维护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小贴士>>>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即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本案中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情形。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王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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