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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火华 镇海一对男女朋友谈恋爱期间,男方父母先后给了女方65万元购房款买房。买好婚房,两人却在筹备结婚阶段闹翻了。分手时,男方发现婚房产权证竟没有写他的名字,于是男方父母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款,近日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此案。 买完房小两口闹翻了 男方阿国(化名)今年28岁,比女方阿莉(化名)大3岁,都是本地人。2012年底,两人经人介绍认识。 交往一年后,两人感情升温,阿莉向阿国提出买房结婚,可阿国参加工作没多久,手头的积蓄并不多,为难之下他只好开口向父母求助。 阿国父母原本就对阿莉挺满意的,看到快30岁的儿子和女友恩爱有加,老人家更是高兴,想着买个婚房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先后转给阿莉40万元和25万元,作为购房款。 阿莉于是在宁波市镇海新城区买了一套房子,还买了一辆车,并用这两笔钱作为房子和汽车的头期款。2015年5月,房子装修好后,阿国父母催着两人结婚,而这时阿莉却提出要等房子和车子全部款项付清后再结婚,同时阿莉的父母提出还需要20万元到40万元的聘礼。 因为房子和聘礼的事,买房子后,两人的感情没有升温,反而下降了,而且吵架频率越来越高,吵到后来,2015年年底两人正式分手,直到这时,阿国才发现房产证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 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2016年初,阿莉悄悄把出售房子的信息挂到了网上,这条售房信息被阿国看到,并告诉了父母。阿国父母气不打一处来,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就要被人卖掉了?于是将阿莉告上镇海法院。一审开庭时,阿莉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阿莉原数返还阿国父母65万元购房款。 阿莉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答辩中阿莉称,阿国父母给自己买房子的钱是赠与,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也未约定房产证要写上他们儿子的名字,所以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阿国父母向阿莉转账时,阿莉和阿国处于恋爱之中,且款项金额较大又是一次性转账,所以该款项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更符合生活实际。而根据目前两人的现状,结婚暂时不可能,阿国父母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款项理由成立,阿莉须返还阿国父母65万元的购房款,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延伸阅读 恋爱期间,对方父母送的礼物要还吗 “这个话题当年流行租女(男)友回家过年时很火爆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的赠与能不能要回,得分情况。”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欣媛说,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如下三种情况:1.彩礼;2.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车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 彩礼的返还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支持返还———(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3)项的彩礼还须以离婚为前提。 婚前赠与的大宗财物,比如房产、车辆、大额款项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婚约性质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做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一方的期望没有达成,如赠与人提出要求返还,受赠人应当返还。 但如果不是彩礼或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恋爱期间的礼物、现金、珠宝、奢侈品等,如果完成了财产的转移,法院一般支持不予返还,除非一方只是许诺,却还没有完成财产转移,赠与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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