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珊 通讯员 唐亮) 记者近日从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获悉,宁波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宁波市《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律师在执业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会见、通信、阅卷、申请调取证据以及庭审辩论辩护等方面,提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应措施。 近年来,我市公检法司单位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均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创新。比如,市公安机关开展律师会见室、录音录像等硬件设施改造升级,设置网上预约平台、公布会见预约电话,基本满足全市律师会见需求;市检察院通过全面实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程留痕等制度,改善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市中院近年来着力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既建造“防火墙”,又架起“沟通桥”;市司法局指导宁波律师行业迅速发展,近三年宁波律师业务创收年均增幅在15%以上,引进4家全国知名律所在宁波设立分所,组建人数超百创收超亿的律所1家,70人以上律所3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会议期间,我市公检法司四家单位还共同签署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针对律师在执业中容易碰到的困难以及社会热点问题,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比如针对全国刑辩律师普遍反映的“会见难”,实施办法规定,除尚在侦查阶段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下称“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及随同的律师助理持有关法定证明文件到看守所会见的,看守所不得附加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对于“三类案件”,办案机关应当事先告知看守所。办案机关没有事先告知看守所需要经许可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辩护律师申请会见“三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办案部门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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