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孔玲 通讯员 郑珊珊 “执行难”案件在民事纠纷当中相当常见,但宁海的葛某虽然打赢了官司却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借给朋友的50万元收回不足万元。昨天,记者在宁海法院了解到了这样一桩案子。 50万元只要回零头 手有余钱的葛某偶尔会将资金借给好友孙某周转,以此赚点利息。 2011年,孙某又找到葛某,借了50万元。时隔不久,葛某便听说,孙某早已债务缠身,被多人告上了法院。直到葛某联系不上孙某时,这才想起来到法院起诉。 宁海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应归还葛某借款50万元。由于孙某到期未还,葛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 宁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两处房产。然而,孙某共有执行案件16件,金额高达980万余元,两处房产不足以清偿银行抵押贷款。葛某作为一般债权人,根本没有余额可供分配。 之后,61岁的孙某还被法院冻结了养老金账户,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并先后三次对养老金账户金额进行分配。然而,葛某分配到的钱款还是不足万元。 据宁海法院陈法官昨天介绍,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仅宁海县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就占全部执行案件的近40%。截至11月所受理的1231件案件,执行标的高达2.6亿元。很多打赢了的官司,都有“执行不能”的风险。 市民要有风险意识 什么是“执行不能”?陈法官这样解释: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导致不能执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继承执行的情形,也可具体客观事实存在时(比如被执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灾难事故以及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断、终止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很多。”陈法官分析说,如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瑕疵等。尤其是收入不固定,缺乏偿还能力,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哪怕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据了解,最高法院曾作过一个统计,大约40%的案件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而在本案中的葛某将款项借予他人取得收益的同时,本身就蕴含了交易受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 宁海法院执行局局长表示,在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社会公众尤其要增强风险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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