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明强 本报昨日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很多读者共鸣。他们向本报热线87777777打来电话,有的对共享单车的低碳、便民予以肯定,有的对其乱停乱放、缺乏管理表示质疑。这个矛盾该如何解决?记者昨日继续展开调查。 划了自行车停车位,还会不会乱停乱放? 一些读者提出,有的地方没有划出白线区域供自行车停放,这也导致共享单车的用户面临不知该停在哪儿的尴尬。一名姓石的男士就表示,不是所有的用户都不自律,或者不守社会公德,找不到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处,用户只能找一个不太阻碍别人的地方停放共享单车,“这需要政府部门统一规划”。 那么,设置了自行车停放区域,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会不会得到改观呢? 记者对解放南路和灵桥路之间的药行街进行了调查。这条路不到1公里长,两边人行道上由白线划定的自行车停放区域多达十来个。靠近天一广场一侧的人行道相对较宽阔,也有保安人员巡逻,共享单车一般都停在白线区域内。而马路另一侧的人行道相对狭窄,多辆共享单车并没有停在白线内,而是和一些非机动车一起,横七竖八地停在人行道上。 记者发现,有的用户之所以不愿停进白线内,与人行道狭窄不无关系。在灵桥广场附近,约3米宽的人行道上停了两排非机动车,还不断有行人经过,在这种情况下,共享单车确实不太方便停进去。尤其是狮子街的人行道,在见缝插针式地划定了自行车停车区域后,留给行人的空间只能容纳一人通过。 解决共享单车的停车问题,责任在谁? 浙江万里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卢剑锋认为,共享单车的发展,代表了城市绿色出行的一个趋势和方向。至于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管理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卢教授说,对于骑车人违规乱停乱放的,交警可以专项治理。自行车的停放相对容易规划,相关部门可以继续完善自行车专用道(含专用停车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医院、社区、商圈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划定共享单车停车点等。城管部门也有责任管理共享单车的乱停放问题。 据了解,运营共享单车的摩拜单车此前利用大数据与上海市各区政府合作建立推荐停车点,将静安区临汾路街道变成了上海市第一个智能公共自行车全覆盖的街道。宁波能否借鉴,使共享单车为政府提供大数据信息,为停车点设置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双赢?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会长杨建华教授认为,共享单车如不能解决停放问题,就会给社会添堵、添乱。“人行道是社会公共资源,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划定,势必对人行道形成挤占,如果只是一味多划停车位,或停车位划得不合理,可能会形成新的混乱现象。” 杨教授说,要想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难题,更重要的是落实主体责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经营方应该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一方面,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乱停放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共享单车经营方对其用户的管理不能只停留在文字上,而应通过技术手段或人为手段,对没停进白线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用户给予监管,如果将所有停车位建立一个大数据库,即使管理者不到现场,应该也可以通过后台技术查出没有停进白色停车位的车辆。” 单车遭遇人为破坏,该如何完善管理? 哈罗单车在宁波运营已有近两个月的时间,运营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二维码被涂黑、坐垫被划破、车身遍布小广告等。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个别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与坐垫被人为破坏。哈罗单车工作人员说,二维码起初是贴在自行车上的,很容易被人撕掉。后来安装了塑料保护壳,没想到有人干脆在二维码上喷涂黑漆,甚至用打火机将塑料壳烧化,“破坏二维码的目的是想私自占用单车”。同样不幸的还有坐垫,会被人用尖锐的物品破坏,造成后来者无法使用。 哈罗单车负责人刘经理称,恶意滥用、损毁甚至盗窃单车的行为时有发生。上月17日,鄞州姜山镇有两名男子盗窃哈罗单车,逃跑时被巡逻队员抓获。 另一家运营共享单车的摩拜单车,已经和征信机构开展了合作,京、沪两地的智能共享单车项目用户信用数据将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宁波方面会否借鉴,还不得而知。 除了人为破坏,随着用户人数的增加,共享单车也面临着新的技术难题。一名用户向记者反映,他在租用摩拜单车时,遇到过无法开锁的问题,当时扫码后一直出现“抱歉,服务暂时不可用,请稍后再试”的提示,打电话问,摩拜单车回应称是访问人数过多导致服务暂不可用。此外,摩拜单车的服务器还出现过网络不畅,造成用户账户数据无法正常显示、验证码无法正常获取、无法正常开锁及关锁计费等问题。 用户有交通违法行为,该如何解决? 共享单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海曙区一名交警在和记者探讨时说,要真正管好共享单车,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的责任主体是谁。“我们认为,解决问题应当依据法律。不论是共享单车,还是个人单车,都是非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的通行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明文规定的。比如,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显然,骑行共享单车违法的责任主体,应当是骑车人,但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对骑车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是有连带责任的。” 共享单车的提供者与骑车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骑车人租用共享单车,应当按照约定,合法使用。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应当是由骑车人承担;但如果找不到骑车人或者骑车人无力承担责任,共享单车的提供者就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完善对共享单车的规范管理,首先应当从明确共享单车的责任主体做起。就共享单车的提供者而言,了解和掌握租车人的完整信息,是基本义务,不能只想着占有市场,而忽视自身应有的法律责任。“共享单车名义上是共享,实质上是一种企业的市场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由法规来制约。制定相关的规范也好,完善相应的管理也好,都必须首先明确这一点。”这名交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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