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2月14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宜用契约促进临街厕所开放

    木须虫

    68岁的李女士经过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门口时,因为尿急,想跑进去方便,却遭到门口保安的阻拦。无奈之下,她蹲在学校门口一角落方便。这一事件引发市民热议:昆明的临街单位是否该对市民大开“方便”之门?12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近六成临街单位厕所不外借。一些市民建议,应借鉴省外一些城市的做法,开放一些临街单位的厕所,解决市民“如厕难”问题。

    2月13日《都市时报》

    临街单位厕所是否该对市民大开“方便”之门,从人情的角度而言确属应该,人有三急,予人方便也是与己方便。然而,也该理性地看到,临街单位的厕所不是公共厕所,不论其性质如何,对与本单位业务服务无关的路人,并没有提供入厕服务的公共义务,也就是说借厕所是人情,不借厕所也是权利。更何况,临街单位厕所开放,终归还是一种负担,既有实实在在的成本消耗,也有正常秩序的干扰之忧。正因如此,临街单位对待借厕所态度各异,尽管不乏愿意予人之便的,而更多还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记者随机调查“六成单位厕所不外借”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

    临街厕所开放的意义无须多言,许多城市都把促进沿街单位厕所开放,作为弥补公厕配建不足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一项举措。昆明也不例外,于2016年初下发《公厕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为解决免费公厕覆盖率低的问题,沿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餐厅、超市、加油站、商业服务窗口、宾馆饭店等非涉密单位内部厕所原则上对外免费开放。

    然而,仅仅止于道德抑或公益的倡议,并无助于形成有形的约束,从而彻底解决路人这种应急的需求保障的不确定性。

    临街单位厕所开放其实是私域对他人放开的问题,除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则是私人对私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愿意开放值得鼓励,拒绝开放也该尊重。如果把临街单位厕所开放当成政府缓解居民入厕难的措施,那么一定意义上等于要求一些单位承担一定的公共义务,公共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某种形式将其服务转化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才能保证给予居民便利的可靠性。

    促进临街单位厕所开放理应“公私分明”,一方面可以从道德与公益的层面倡议临街单位开放厕所,私对私微观调节,承认拒绝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不妨把厕所开放纳入到公共服务的购买范畴,对非公机构给予补贴,实行有条件的开放。无论是哪一种,最终都应纳入到相应的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有形的契约,由公共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标识。此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厕所则应实行无条件免费开放。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