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珊) 老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名下的两间平房由小儿子继承;而大儿子手中有十多年前的民事调解书,表明为建造这两间平房而拆掉的老屋是大儿子的。一边是公证书,一边是调解书,都具有法律效应,双方也都有理有据,最近慈溪市公证处一起遗产继承难在了分割上。 去年12月中旬,宋某来到慈溪市公证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这份遗嘱是宋某的婆婆徐某的。徐某在公证的遗嘱中提到,她过世后,名下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老人是2007年立下的公证,2008年我婆婆去世后,我丈夫并没有立刻办理继承公证,而2009年,我丈夫也去世了。所以我想通过继承公证,将这两间平房过户到我名下。”宋某说。 按照惯例,公证人员要对每一份遗嘱进行核实:是否有立过其他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力人,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经过调查了解,去世的徐某共有7个子女,其中她的大儿子对此次遗嘱处分提出了异议,并拿出一份十多年前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称,若是徐某新建房屋,那么原先所居住的老屋则应该归还给大儿子。 徐某原先居住的老屋2006年已经拆除,并在另外一处新造了两间平房,也就是老人2007年所立遗嘱中所提到由小儿子继承的房子。“按照当时建房政策要求,要建造新房子就必须拆掉老房子。虽然老房子不在了,但是新房子是因为老房子拆除才可建造,所以新建的两间房子中应该有我的一份。”徐某的大儿子告诉公证员。 遗嘱,是徐某的意愿;调解书,是法律判定的结果,双方所持有的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应,出现纠纷到底哪一份效力更高?公证手续停止后,公证员曾多次和双方沟通,希望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徐某的大儿子表示同意宋某通过其他方式补偿自己的损失,并撤销了对徐某遗嘱的异议。 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特例,尤其在农村,不少家庭都会通过“家庭分书”进行家庭财产的分割,然而不少老人还会再次立遗嘱,对他名下的财产进行再次处分,所以遗嘱对“分书”这样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公证员提醒,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一旦确定“分书”,就应该按照其约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未经协商不可以随意变更,而对于父母老人来说,不仅要慎重对待“分家析产”,更要知道一旦分家析产,相关财产就不能再次进行处理。若是对相关财产进行多次处理,就会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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