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 《重庆晨报》载,前几天市民李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遇到一名年轻人在车上唱歌卖艺。虽然有乘客当场对年轻人的行为表达出不满和反感,但是,年轻人并没有就此收手。最后,有乘客因为难以忍受车内的噪音,被逼下车。 卖艺乞讨,相信很多人都遇见过,或者也奉献过爱心,哪怕真假难辨。我相信,大多人都认可这样一种方式:你在公共场合卖艺,面前放着钱盒,我觉得不错,便投几个硬币;觉得没兴趣,就径直走开。双方都不会有心理负担。 但进公交车卖艺,气氛就不一样了。尽管车厢仍是一个公共场合,但卖艺面向的人群是特定的。哪怕有人戴着耳塞,或望着窗外,只要你没下车没跳窗,那你分明就是对方表演的受众。许多卖艺者在伸手要钱时,似乎占了先天的 “道德优势”:给,是应该的;不给,你就不厚道。 许多人认为这无异于一种强买强卖。也许有人会问:许多城市的地铁已经禁止卖艺乞讨了,公交车上怎么不禁止?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其实,早在2010年已经有了这类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公布施行。时间需要等待,但在这个法律的空窗期,并不意味着对公交车上卖艺乞讨的默许和放纵。 卖艺者是买了票上车的。他的定位,首先是一个乘客。但当他开启麦克风和音箱而开始演唱后,他就是一个卖艺者。无疑,在不知对方是否会领情埋单的情况下,采取高分贝音量表演的方式让人不适,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 知名法律学者邓子滨在一篇名为《禁烟》的文中,有一段精彩的解释:自由不是平等的,它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自由应当让位于消极自由。引申到车厢卖艺,就是:你有卖艺演唱的自由,我有不想听的自由。 卖艺有卖艺的去处,车厢有车厢的用途,这两者不能混在一起。在这里,“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观念应该得到淡化,学会尊重别人也是自身道德的一种修炼。 这里未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尊重法律固然是文明的进步, 但什么都要靠法律来监管,实在也是一种悲哀。譬如,漫步在广场、公园的你,突然来了兴致想放声高歌,可以,但前提是,不得侵犯他人免于打扰的权利。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契合点,更多的时候需要一种理性的常识和自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