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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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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的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法

    不得仅凭借条、借据等

    就简单认定存在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法院审理相关案件,

    原则上应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到庭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

    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据新华社

    有关负责人

    “第24条”

    有效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起草及补充规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据新华社

    业内观点

    我市法律工作者:

    法官在办案时 本来就是这么操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我市法律工作者对此如何看呢?

    “最高法之所以补充这两款规定,主要是为了回应舆论关切。因为24条实施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争论了很多年了。”相关法律工作者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 “新增的两款规定其实没有实际意义,可以说是正确的废话,因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本来就是这么操作的。”

    首先分析新增的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虚构债务,说明债务是虚构、不存在的。本来就没有债务,谈何债务承担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是虚构债务,一方都不用承担,何来另外一方也要承担?”鄞州法院付法官说。

    关于新增的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应该支持、不受法律保护,何来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海曙法院罗法官说。

    关于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认定,付法官解释说:“首先,赌债一般不会起诉到法院。原告起诉的往往是在赌场里的借款,如果是这种债务,我们法院能够确认债权人在借款时是知道债务人借钱用于赌博的,当然不会支持。不过,这点往往很难判断,一方面,债权人不会承认自己借钱时就知道债务人的真实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证明对方知道他借钱的真实意图,则还是要承担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债务人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的话往往不会告诉债权人,这种情况下法院要保护债权人的信任利益,即推定债权人借钱时是相信借给债务人夫妻二人的。”

    “说到底,这是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问题。”一位法律工作者总结说,“24条中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偏向于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夫妻中另一方?这就要看哪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占优势。综合来看,夫妻双方关系更亲密,他们串通起来通过离婚的形式逃避债务、欺骗债权人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制度设计倾向于保护债权人。”

    这位法律工作者建议,为了避免出现意外,债权人在合法借贷时,最好让夫妻两人同时签字,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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