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邓封伟 宣文) 2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和加强保健食品持证经营管理的通告》,自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没有“保健食品销售”字样的保健食品经营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证件。6月1日起,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经营者将不得经营保健食品。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保健食品销售”已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范围,凡新申请保健食品销售许可的,均应申领包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中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拟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应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后,方可销售保健食品。另外,原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要从事保健食品(如中国劲酒、椰岛鹿龟酒等酒类保健食品,红牛、乐虎、东鹏特饮、娃哈哈启力等饮料类保健食品)销售活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重新申领并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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