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陶琪姜) 市民陈女士旅游时观看变脸晚会,却因剧院内部分地面不平整及人群拥挤等原因摔倒受了伤。陈女士认为,是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院。近日,海曙法院判决了这起案子。 陈女士及其爱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四川成都、九寨沟双飞八日游,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在行程中,陈女士参加了另行的付费项目——观看变脸晚会,没想到,在晚会结束时,由于剧院内地面不平及人群拥挤等原因,不慎摔倒受伤了。事发当晚,陈女士被就近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外上旋转等。陈女士回宁波治疗,出院后在家康复,经鉴定,她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陈女士认为,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因此,她向海曙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4万余元。 旅行社对于陈女士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举办晚会的剧院有相应资质,内部宽敞明亮,也有“小心台阶”的提示。至于陈女士提出的剧院地面不平,她未能举证。因此,旅行社认为,是陈女士走路时不小心,再加上她自身有重度骨质疏松症,才导致在平地上摔倒受伤的。 同时,旅行社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内附有《旅游安全事项告知书》,《告知书》中对于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了全面告知,在事故发生后,地陪导游和剧院也及时将陈女士送医救治,并在事后积极协助她回宁波就医。因此,旅行社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认为系因地面不平整等原因导致其摔倒受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不予认可。在观看晚会后出场时,陈女士存在疏忽大意,且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是导致其摔伤的主要原因,故陈女士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川剧变脸晚会虽是自费项目,但根据旅游说明书中相关约定,另行付费项目包含导游服务,但旅行社未能举证证明陈女士事故发生时有导游陪同及事故后导游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违反了该旅游合同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旅行社承担本起事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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