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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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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C、D级危房以及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

    昨天,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开始实施。据了解,该办法不但包含了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相关程序及所需资料,还指出了C、D级的危险房屋和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该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市民需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人可以是租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具体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程序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备案机构核对房屋权属信息和相关材料;房屋权属核对无误、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证明。

    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宁波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租赁双方当事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这些情况不得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1、无合法证明的房屋;2、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3、经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或经相关部门认定主体结构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4、按规定不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记者  周科娜  张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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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