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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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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离婚时只图离得痛快事后却对离婚协议追悔莫及

公证机关提醒:签离婚协议要慎重 请求变更须在一年内起诉

严勇杰 绘

    “又是一对夫妻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要更改的,还好他们两个还能协商。很多情况下,一方反悔了,但另一方不同意,又更改不了。”昨天,公证员赵越又接待了一对要求公证离婚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以此来更改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

    A 案例

    离婚时要了新房却遭遇还贷难

    朱先生和陈女士去年4月份离婚,当时双方名下共有两套房子。一套是海曙区的老房子,80平方米,市场价在130万元左右,没有贷款。一套是鄞州区的新房子,140平方米,市场价在350万元左右,还有160万元的贷款。

    离婚是朱先生提出的,协商之后,两个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这两套房子的约定是:老房子归朱先生所有,新房归陈女士所有,新房的贷款也由陈女士承担。

    双方签署完毕离婚协议后,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朱先生和陈女士一直没有办房屋过户手续。

    最近,陈女士联系朱先生,提出自己每个月收入7000元,负担100多万元的房贷有困难。希望能变更一下当时的离婚协议,新房归朱先生所有,老房子归自己所有,朱先生另外给自己30万元。朱先生答应了。于是,双方去房管部门要求按照新的财产分割方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与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不一致,被告知不能直接办过户,必须先对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两人又找了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表示,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那能不能双方私下写份补充协议呢?两人打听后,发现这也不行。

    最后,两个人来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对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属、补偿问题重新进行了约定,并凭借这份协议前往房管部门先对老房子进行了权属变更,新房子由于贷款未还清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解除抵押登记,暂时不能进行权属变更,要等到今后房贷还清时再过户。

    B 现象

    离得痛快,事后反悔离婚协议的不在少数

    赵越说,这样的案例挺多。反悔主要是两点,一是财产分配,二是子女抚养权归谁。

    比如,离婚时,往往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过了两年,女方因为再婚等问题,希望变更。

    又比如,离婚时,约定了子女的抚养费,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和教育开支的增多,日常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会提出增加抚养费。

    赵越说:“事后反悔的,有很多是离婚时意气用事,对财产归属、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问题未作全面、妥善思考,匆忙办了离婚手续。图了离婚时的一时痛快,之后却很麻烦。像朱先生这样,愿意配合陈女士更改离婚协议的,只是少数。大多数离异的夫妻,很难就这些问题再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有走诉讼途径了。”

    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该部分内容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应作出详细的约定。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以及债务的处理,要做出明确的约定,表述清楚完整。

    C 分析

    须在一年内起诉,一般难获支持

    如果离婚后,一方希望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另一方又不同意,难以达成补充协议,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须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一般的民事协议或商事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它不仅就婚姻关系予以处理,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约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中的条款,因为考虑到任何一条协议条款均系夫妻双方基于综合考量而最终确定,条款间存在相互联系,应作为整体看待,一般不分割开来予以逐条分析。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起诉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难获支持。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也很难撤销

    据介绍,夫妻离婚时,时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既然是赠与,能撤销吗?

    宁波此前也有这样的案例。比如,和前妻离婚时,男方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女儿。隔了一段时间,男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起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到,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等同于赠与合同

    有人可能关心,既然是赠与,为什么不能撤销呢?

    据介绍,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一般不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只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撤销,则与原赠与目的相悖。

    通俗地说,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如果允许离婚后再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则有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恶意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原配偶或子女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其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又在登记离婚后1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除外。

    记者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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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