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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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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清零”是对职工权益的剥夺

    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据北京朝阳法院粗略统计,该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带薪年假问题。近日,朝阳法院结合相关案例,对带薪休假中涉及的误区进行提示:一些单位的“年假清零”是违法之举。

    5月2日《北京晨报》

    何为“年假清零”?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些用人单位制定了一个潜规则,职工的“带薪休假”必须在当年才有效,如果跨年了就“自动失效”。

    “带薪年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这个权益有着庄严的法律意义。在当年,职工没有享受“带薪年假”的权益,是有着各种各样原因的。有的属于自己的家庭需要,不能安排好的时间享受“带薪年假”;有的属于单位加班加点太多,根本请不下来“带薪年假”。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带薪年假”都不能失效。道理很简单,比如我们在超市预定了一款商品,而且已经支付了费用,那么这款商品无论何时提取,其都属于消费者,而不是属于超市。

    作为劳动者,“带薪年假”有着相同的属性,我们在企业劳动,就必须享受“带薪年假”的福利,不论什么时候使用这个权利,这个权利都属于我们劳动者,而不是属于企业。企业没有权力实现“年假清零”。

    而遗憾的是,眼下“年假清零”已经成为了一些用工单位的潜规则,甚至有的企业将这一条写进了“职工手册”里,明确提出“带薪年假”不能跨年使用,只要当年没有休假就作废。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权益的巧取豪夺。

    “年假清零”是违法之举,监管部门必须明确态度,必须让任性的企业长点记性。维护职工权益,要帮助被侵权的职工用法律“秋后算账”。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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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