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胡慧) 15年前,来自城里的买主买了农村村民的一处老宅,还在中间人见证下订立了一纸契约。15年后,卖了老宅的农村村民反悔了,想收回房产,就把买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双方签订的违法契约无效,买主要将房产退还,卖房的村民赔偿买主近15万元。 2001年4月,慈溪横河镇某村的村民老田,将自家3间半旧宅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古塘街道的居民老黄。之后,老黄便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赚取租金。 去年7月,老黄突然收到了慈溪法院传票。原来,老田和妻子阿环将他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他与老黄在1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自愿退还当初购房款,并要求老黄归还房屋。 老田和妻子诉称,当年他们夫妻俩正闹不和,是老田暗地里与老黄签订了卖房契约,还一起隐瞒了卖房事实,使阿环和其他家庭成员一直蒙在鼓里。直到2015年老黄向阿环讨要上述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证,阿环才知晓此事。此外,老田夫妇还提到,老黄是城镇户口,购买上述房屋也不是用于自己居住,现在要求老黄返还房屋,准备拆除重建。 老黄觉得,老田夫妻是在说谎,买卖房子距今已15年,阿环称不知情是不客观的,而且老田作为户主,对外完全可以代表家庭行使家事代理权。因此,老黄就在去年8月,提出了反诉,要求老田夫妻归还购房款及毁约造成的损失共计80万元。 经查,涉案房产登记在老田名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经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18.34万元。慈溪法院认为,老田与老黄签订的契约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契约成立。但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老黄是城镇户口,故老田与老黄签订的契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老黄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老黄支付的房款,老田夫妇应当返还;因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均有过错,根据房地产评估现值18.34万元,老黄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老黄获赔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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